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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集中了反腐、反渎职的力量,能够有效的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国家机关办案效率、工作效率,但这种制度本身却又存在着缺陷,需要我们采取相关措施来规制这种位高权重的监察委员会,使其在有限的范围内活动,防止专断的产生,以防止原先“以侦查为中心”的审判方式转变成“以监察为中心”的审判方式的出现,从而阻碍“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方式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