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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传统民法上并未作明确的区分,因而产生许多歧义.现代民法研究认为其应区分为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而应包括合同成立之前的谛约阶段和合同成立之后的效力确定阶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也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效力确定之前,只要发现了足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已成立、生效甚至履行后)均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