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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上基本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形式,它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效应,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步暴露出许多弊端,本文对这些弊端进行了逐一探析,得出结论: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只能够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若想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对现有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消极效应;探析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及实质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上基本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
包产到户,是指生产队体制不变,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在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将土地按人口和人劳比例分到户;耕畜选户喂养、联户使用或保本保值,推行到户,实行定产量、定工分、定投资,超产归己,减产赔偿,包产部分上缴生产队,统一分配。
包干到户,是在包产到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包产到户的主要区别是在劳动成果的分配方法上取消了工分分配形式,承包者按照事先与集体经济组织商定的条件,除包缴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作为集体提留,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产品收入外,所得收入及剩余产品统归承包者所有,即通常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消极效应
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效应,但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存在着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提高农民收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压力。现行的农业经营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要求,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强调的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协作能力的增强,而现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则处于一种“独立、分散、无序”的状态。随着各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依次进入市场,但土地却游离于市场之外,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已逐步暴露出许多弊端,显示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阻止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效益的提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土地关系混乱
土地关系混乱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土地产权主体二重化。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国家对集体土地事实上的所有权表现在:①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如不许土地买卖、出租、抵押以及农地转为非农地,甚至宅基地必须经由国家审批等。②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如在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方面;③国家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如土地延包期限由国家决定等。
土地产权主体概念模糊。土地关系混乱,不仅表现在土地产权主体的二重化上,而且表现在“集体”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概念上的模糊性和虚置性。模糊性表现为“集体”究竟是指村民小组、村委会还是乡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看,三方都在扮演“集体”的角色,都在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虚置性表现在“集体”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行为能力,即没有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这样,由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书记,乡镇长、书记等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成为必然,从而会产生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土地产权不明晰。而明晰的土地产权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产权明晰,“照料者”才会尽心竭力地负起“地主”之“义”。否则,模糊的土地产权势必导致没有人对土地的保值增值负责。其结果将导致由土地的掠夺式使用而引起的土地肥力下降、土地流失和沙化就势所难免。
(二)土地流转困难
导致土地流转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在当前的土地制度设计上,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实际上并没有土地处置权,不能够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土地,土地的处置权最终属于政府所有,首先,集体土地实行人为的静态配置,被排斥在市场之外难以流转;其次,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权能构成在法律和理论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最后,土地经营的兼业化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因为上述三个原因,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困难。
而土地流转困难必将产生土地资源浪费以及配置效率低下和土地抛荒。
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土地作为商品参与市场交换,并通过货币形式实现自由流转。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土地的节约化使用和规模化经营。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不是商品,不能买卖、出租和抵押,这对土地的适度集中和充分利用势必会产生不利影响。土地的自由流转受到极大的限制。仅局限于亲属之间相互转包。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许多农民将自己的承包给自己亲属耕种,土地的经营十分粗放,一般只有播种和收割两道工序,管理环节基本取消或者由家中老人负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农民仅仅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而在土地的处置、流转等方面缺乏根本的权利,伴随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加之政府缺乏合理有效的土地处置和流转等引导政策,农业生产的投入与产出非等比关系,致使许多农民在不能合理处置土地的情况下,只好选择弃耕。从而出现大面积的土地抛荒现象。
(三)土地分散、细化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土地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经济意义上来看,每个集体成员天生有权分享集体土地的权益。因此大多数地方根据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再加上现有农地制度不合理和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等原因,致使户均经营的 土地不到十亩,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5公顷,是世界上目前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据有关资料,我国现有耕地14,3亿亩,人均不足1.2亩,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1/4,全国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这显然无法与美国大农场主式的平均160公顷经营规模相竞争。由于土地过于零碎、分散,无法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小农经济模式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瓶颈”。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不仅不利于引进资会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单个农户从市场获得信息的能力有限,对市场的参与程度较低,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技术创新等风险,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土地细化增加耕作难度,浪费土地资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大包干后,农村土地基本上是按人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好、坏、远、近地平均搭配,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井田”化,不利于农户对土地的整体安排和统一使用,增加了耕作难度,不利于农业机械的充分使用,不利于农业基础设施的保护和改良。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所以说,传统的“小农经济”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农业生产的投入方面,我们所调研的乡镇几乎每家都要购买农业机械如农用手扶拖拉机,价格一般在6000元左右,其主要用途为耕地。但是农用机械的利用率相当低,一年要闲置10个月左右。除了农业机械的投入外,还要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按照亩均小麦300公斤、水稻450公斤产量计,在扣除各种投入后每亩土地每年仅剩余450-500元左右,平均到每个劳动力每天的劳动报酬不足2元钱。由于土地面积的细化,不能有效地使用大型农业机械,迫使农户独立购置小型农业机械,导致农业机械的重复投资非常严重,给农民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由于土地被分割细化,在现有的小农户经营基础上,在复种指数和单产都已经很高的情况下,无论是追加活劳动还是增加要素投入,农产品生产都已处于报酬递减阶段,分散经营的边际效益已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难以发挥规模效应,致使土地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很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四)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得到尊重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土地产权事实上归集体和国家双重所有,所以,农户虽然在法律上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但由于经营权最终要受制于所有权,所以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每每以收回所有权相“要挟”,迫使农户按照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经营。这就是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而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始终得不到尊重的原因所在。而只要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不到尊重,由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的“瞎指挥”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就不可避免。
(五)农户兼业不利于农业专业化、商品化
由于当前土地经营规模不大,却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因此出现了许多兼业农户(即农户一边从事农业生产,一边兼营非农业)。这就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可能导致农业的粗放经营。由于农户的非农业收入比重提高,土地收入的比重在下降。对于兼业户来说,他们可能选择把土地视为生活和失业的保险,而不一定会精耕细作,甚至可能出现粗放经营和土地抛荒现象。同时,农户的兼业化程度越高,其负面影响就越显著;二是致使农业商品化程度不高。
不利于农业生产专业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乃至全球化,社会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个体的、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由于农业生产的单元作业,农户在生产品种及农业生产的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的随意性,缺少合作,专业化水平不高,而且从播种、管理到收获等各个环节均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负责,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业生产不可能达到专业化生产的水平,也难以与国外的农业资本家抗衡。尽管基层政府在农业生产的引导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盲目性,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不利于农业生产产业化。实行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效和财政增收为目标,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通过各种利益机制和组织方式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从而实现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背景的生产组织方式下,农户分散经营,很难将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形成一体化经营,农业生产产业化程度低。产业化程度低的农业生产面对变幻莫测而又很不完善的大市场时,有着先天的缺陷:(1)农业生产主体分散,势单力薄,物质技术基础脆弱,难以抵御以至化解市场风险;(2)一家一户难以科学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难以预测行情变化情况,具有较大的生产盲目性;(3)农户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势必造成农产品交易成本高,利益大量流失。
不利于农业生产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是不可能在农户小生产基础上实现的,而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背景的生产组织方式下,我国农户经营的土地零散、条块分割,不利于规模集约经营,不利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也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而且使得农业生产活动基本上是松散型的,各农户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性联系与分工和协作关系,他们各自为政,随意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种类、生产的过程以及产品流遥等问题均没有按照统一的、规范型的行为规则运行,导致整个生产活动缺乏统一的社会调控和管理,严重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
不利于农产品商品化。我国发展商品经济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商品经济的意识早已渗透到城市的各个角落;而在我国农村,虽然商品经济已经开始渗透,但仍然是商品化程度最低的地方。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推行后,绝大多数农民进行的农业生产并不是商品生产,他们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持生存,农业的经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仍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物分配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则要求农户不断进入市场,这样就不仅存在着农户的小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矛盾,而且农业商品化程度低,也很难抵御市场经济对其所带来的冲击。
(六)不利于吸引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农业一直是我国的弱势产业,资金投入不足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任何资金都具有趋利性,资金投入的回报问题也是投资者要重点考虑的。由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经营土地的农户分散化,使投入农业的资金不便于管理,而且由于分散经营难以形成规模经济,资金投入的收益也值得担忧。因此,尽管农业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照顾,但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七)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表现:农业生产大多仅局限于农产品的粗生产,缺乏深加工,农产品的附加值较低,缺乏价值高、效益高的农产品,因此其产量的增加并没有给农民以更多的实惠。由于农产品为生活必需品,其需求弹性系数小于1,而对于弹性系数小于1的商品而言,人们对其的需求保持比较稳定的状态,这时提高其价格销售会促使其收益增加,而降低价格会导致收益减少。因此,当农产品产量增加时,会使供给大于需求,必然导致其价格下跌,而人们不会因为其价格下降而扩大对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多年来,在我国出现的农民增产不增收就是很好的例证。
致使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 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农户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国际市场的走向缺乏了解和把握,一般农户都是靠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加之农户在生产中各自为政,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2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从事林业、渔业、牧业、工业、畜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其他各业,而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必然吸纳大量劳动力,从而影响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与农村的城镇化进程。
(八)增加政府管理难度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传统经营模式下,由于生产活动过于分散,政府对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农户实行管理,管理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管理成本增大,而且需要大量的管理人员,从而出现在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中越改人员越多的尴尬局面,而为了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向农民增加费用收取,形成恶性循环。
三、结语
通过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只能够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若想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生产发展的先进经验,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因此,加强对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研究,是提升我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消极效应;探析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及实质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上基本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
包产到户,是指生产队体制不变,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在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将土地按人口和人劳比例分到户;耕畜选户喂养、联户使用或保本保值,推行到户,实行定产量、定工分、定投资,超产归己,减产赔偿,包产部分上缴生产队,统一分配。
包干到户,是在包产到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包产到户的主要区别是在劳动成果的分配方法上取消了工分分配形式,承包者按照事先与集体经济组织商定的条件,除包缴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作为集体提留,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产品收入外,所得收入及剩余产品统归承包者所有,即通常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消极效应
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效应,但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存在着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提高农民收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压力。现行的农业经营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要求,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强调的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协作能力的增强,而现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则处于一种“独立、分散、无序”的状态。随着各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依次进入市场,但土地却游离于市场之外,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已逐步暴露出许多弊端,显示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阻止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效益的提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土地关系混乱
土地关系混乱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土地产权主体二重化。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国家对集体土地事实上的所有权表现在:①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如不许土地买卖、出租、抵押以及农地转为非农地,甚至宅基地必须经由国家审批等。②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如在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方面;③国家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如土地延包期限由国家决定等。
土地产权主体概念模糊。土地关系混乱,不仅表现在土地产权主体的二重化上,而且表现在“集体”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概念上的模糊性和虚置性。模糊性表现为“集体”究竟是指村民小组、村委会还是乡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看,三方都在扮演“集体”的角色,都在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虚置性表现在“集体”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行为能力,即没有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这样,由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书记,乡镇长、书记等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成为必然,从而会产生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土地产权不明晰。而明晰的土地产权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产权明晰,“照料者”才会尽心竭力地负起“地主”之“义”。否则,模糊的土地产权势必导致没有人对土地的保值增值负责。其结果将导致由土地的掠夺式使用而引起的土地肥力下降、土地流失和沙化就势所难免。
(二)土地流转困难
导致土地流转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在当前的土地制度设计上,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实际上并没有土地处置权,不能够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土地,土地的处置权最终属于政府所有,首先,集体土地实行人为的静态配置,被排斥在市场之外难以流转;其次,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权能构成在法律和理论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最后,土地经营的兼业化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因为上述三个原因,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困难。
而土地流转困难必将产生土地资源浪费以及配置效率低下和土地抛荒。
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土地作为商品参与市场交换,并通过货币形式实现自由流转。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土地的节约化使用和规模化经营。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不是商品,不能买卖、出租和抵押,这对土地的适度集中和充分利用势必会产生不利影响。土地的自由流转受到极大的限制。仅局限于亲属之间相互转包。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许多农民将自己的承包给自己亲属耕种,土地的经营十分粗放,一般只有播种和收割两道工序,管理环节基本取消或者由家中老人负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农民仅仅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而在土地的处置、流转等方面缺乏根本的权利,伴随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加之政府缺乏合理有效的土地处置和流转等引导政策,农业生产的投入与产出非等比关系,致使许多农民在不能合理处置土地的情况下,只好选择弃耕。从而出现大面积的土地抛荒现象。
(三)土地分散、细化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土地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经济意义上来看,每个集体成员天生有权分享集体土地的权益。因此大多数地方根据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再加上现有农地制度不合理和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等原因,致使户均经营的 土地不到十亩,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5公顷,是世界上目前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据有关资料,我国现有耕地14,3亿亩,人均不足1.2亩,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1/4,全国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这显然无法与美国大农场主式的平均160公顷经营规模相竞争。由于土地过于零碎、分散,无法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小农经济模式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瓶颈”。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不仅不利于引进资会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单个农户从市场获得信息的能力有限,对市场的参与程度较低,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技术创新等风险,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土地细化增加耕作难度,浪费土地资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大包干后,农村土地基本上是按人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好、坏、远、近地平均搭配,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井田”化,不利于农户对土地的整体安排和统一使用,增加了耕作难度,不利于农业机械的充分使用,不利于农业基础设施的保护和改良。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所以说,传统的“小农经济”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农业生产的投入方面,我们所调研的乡镇几乎每家都要购买农业机械如农用手扶拖拉机,价格一般在6000元左右,其主要用途为耕地。但是农用机械的利用率相当低,一年要闲置10个月左右。除了农业机械的投入外,还要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按照亩均小麦300公斤、水稻450公斤产量计,在扣除各种投入后每亩土地每年仅剩余450-500元左右,平均到每个劳动力每天的劳动报酬不足2元钱。由于土地面积的细化,不能有效地使用大型农业机械,迫使农户独立购置小型农业机械,导致农业机械的重复投资非常严重,给农民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由于土地被分割细化,在现有的小农户经营基础上,在复种指数和单产都已经很高的情况下,无论是追加活劳动还是增加要素投入,农产品生产都已处于报酬递减阶段,分散经营的边际效益已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难以发挥规模效应,致使土地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很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四)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得到尊重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土地产权事实上归集体和国家双重所有,所以,农户虽然在法律上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但由于经营权最终要受制于所有权,所以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每每以收回所有权相“要挟”,迫使农户按照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经营。这就是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而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始终得不到尊重的原因所在。而只要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不到尊重,由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的“瞎指挥”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就不可避免。
(五)农户兼业不利于农业专业化、商品化
由于当前土地经营规模不大,却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因此出现了许多兼业农户(即农户一边从事农业生产,一边兼营非农业)。这就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可能导致农业的粗放经营。由于农户的非农业收入比重提高,土地收入的比重在下降。对于兼业户来说,他们可能选择把土地视为生活和失业的保险,而不一定会精耕细作,甚至可能出现粗放经营和土地抛荒现象。同时,农户的兼业化程度越高,其负面影响就越显著;二是致使农业商品化程度不高。
不利于农业生产专业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乃至全球化,社会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个体的、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由于农业生产的单元作业,农户在生产品种及农业生产的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的随意性,缺少合作,专业化水平不高,而且从播种、管理到收获等各个环节均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负责,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业生产不可能达到专业化生产的水平,也难以与国外的农业资本家抗衡。尽管基层政府在农业生产的引导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盲目性,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不利于农业生产产业化。实行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效和财政增收为目标,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通过各种利益机制和组织方式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从而实现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背景的生产组织方式下,农户分散经营,很难将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形成一体化经营,农业生产产业化程度低。产业化程度低的农业生产面对变幻莫测而又很不完善的大市场时,有着先天的缺陷:(1)农业生产主体分散,势单力薄,物质技术基础脆弱,难以抵御以至化解市场风险;(2)一家一户难以科学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难以预测行情变化情况,具有较大的生产盲目性;(3)农户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势必造成农产品交易成本高,利益大量流失。
不利于农业生产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是不可能在农户小生产基础上实现的,而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背景的生产组织方式下,我国农户经营的土地零散、条块分割,不利于规模集约经营,不利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也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而且使得农业生产活动基本上是松散型的,各农户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性联系与分工和协作关系,他们各自为政,随意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种类、生产的过程以及产品流遥等问题均没有按照统一的、规范型的行为规则运行,导致整个生产活动缺乏统一的社会调控和管理,严重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
不利于农产品商品化。我国发展商品经济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商品经济的意识早已渗透到城市的各个角落;而在我国农村,虽然商品经济已经开始渗透,但仍然是商品化程度最低的地方。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推行后,绝大多数农民进行的农业生产并不是商品生产,他们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持生存,农业的经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仍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物分配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则要求农户不断进入市场,这样就不仅存在着农户的小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矛盾,而且农业商品化程度低,也很难抵御市场经济对其所带来的冲击。
(六)不利于吸引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农业一直是我国的弱势产业,资金投入不足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任何资金都具有趋利性,资金投入的回报问题也是投资者要重点考虑的。由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经营土地的农户分散化,使投入农业的资金不便于管理,而且由于分散经营难以形成规模经济,资金投入的收益也值得担忧。因此,尽管农业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照顾,但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七)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表现:农业生产大多仅局限于农产品的粗生产,缺乏深加工,农产品的附加值较低,缺乏价值高、效益高的农产品,因此其产量的增加并没有给农民以更多的实惠。由于农产品为生活必需品,其需求弹性系数小于1,而对于弹性系数小于1的商品而言,人们对其的需求保持比较稳定的状态,这时提高其价格销售会促使其收益增加,而降低价格会导致收益减少。因此,当农产品产量增加时,会使供给大于需求,必然导致其价格下跌,而人们不会因为其价格下降而扩大对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多年来,在我国出现的农民增产不增收就是很好的例证。
致使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 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农户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国际市场的走向缺乏了解和把握,一般农户都是靠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加之农户在生产中各自为政,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2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从事林业、渔业、牧业、工业、畜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其他各业,而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必然吸纳大量劳动力,从而影响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与农村的城镇化进程。
(八)增加政府管理难度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传统经营模式下,由于生产活动过于分散,政府对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农户实行管理,管理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管理成本增大,而且需要大量的管理人员,从而出现在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中越改人员越多的尴尬局面,而为了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向农民增加费用收取,形成恶性循环。
三、结语
通过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只能够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若想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生产发展的先进经验,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因此,加强对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研究,是提升我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