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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的根基迥异,形成了天理、人伦至上与法律至上两种不同的理性精神。在西方,法律至上精神渗透于伦理文化与法律文化的根底中。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只是执行天理、人伦的工具而已。法律至上精神是现代法治运行的精神动力,而我国传统社会中又缺乏这种重要的法律至上精神的引导。因此,文章倡导在现代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弘扬西方市民社会生成的法律至上精神,推动中国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