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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利益的调整与平衡是其重要的内容,也是法人治理结构能否科学、有效的形成监督与制约机制的重要表现。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在股东权的行使问题上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即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活动都应根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中多数表决意见决定,所持股份越大其表决权和决策权也就越大。其中,资本多数决原则就为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小股东利益创造了条件,因为在该规则下,大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