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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宇'诉'新泰源'案件概述 1.案件事实 2010年3月30日,原告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新泰源船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分段建造合同》,约定了被告委托原告建造驳船分段的具体事宜.201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分段交接议定书》,被告于该日接收了原告建造完毕的全部驳船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