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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的本质其实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公定力理论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应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在效力形态上,行政行为效力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即行政行为效力的"两质态论";在效力内容的具体构成上,行政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存续力、拘束力与实现力,即行政行为效力的"三效力说"。"三效力说"与"两质态论"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于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理论建构而言,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前者为"效力内容论",后者为"效力形态论",正是二者的对立统一,才构成了完整而又科学的行政行为效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