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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多次变革,政策性较强,本文通过回顾并梳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发展脉络,厘清不同计发因素的影响作用及意义,对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山东省是人口大省,2017年总人口超过1亿,离退休职工达677.1万。1上世纪50年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月征收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由企业全额负担,职工不承担缴费责任,由此建立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文革期间职工退休制度一直缺位,直到70年代末,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配合社会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企业职工退休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了退休待遇组成部分及计算标准,其发展与变革事关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顺应国家发展改革的要求,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阶段式推进的过程,其政策逻辑是国家政策的顺延,同时也有适应地方发展情况的自身特点。
一、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发展历程
1、初始阶段:1978年-1988年
为了补齐文革十年退休制度的缺位及妥善安置老工人以及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1978年5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初步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退休的制度框架。
(1)退休及退职条件
正常退休条件:该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人退休条件包括:男性工人满60周岁,女性工人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的,男性工人须满55周岁,女性工人须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
因病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男性工人满50周岁,女性工人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委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条件:经劳鉴委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的年龄条件,应当退职。
(2)退休费计发办法
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结合本人的连续工龄,确定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外发放护理费。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退休费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退休费计发比例为80%;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20年,退休费计发比例为75%;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则退休费计发比例为60%。不低于25元。
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如需要他人照顾生活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另外发放不超过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不需要他人照顾生活,退休费计发比例为80%。不低于35元。
退职费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不低于20元。
2、发展阶段:1989年-1992年
1989年3月,山东省劳动局出台《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89〕鲁劳险字第084号),该通知在国发〔1978〕104号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每月增发一项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计发比例
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2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20%;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15%;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25%。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他人照顾生活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5%;不需他人照顾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10%。
(2)退休费计发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的退休费 +〔89〕鲁劳险字第084号文件计发的生活补贴
3、第一次改革阶段:1993年-1995年
为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和企业经营转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工资体制改革,1993年山东省试点开展改革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鲁劳发〔1993〕163号),本次改革目的在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计发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相关联的新办法。
(1)退休条件。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必须满5年,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不享受退休待遇。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退休时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缴费年限划分计发比例。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缴费5年-10年,按1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是缴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 = A + B
A:社会性养老金;
B:缴费性养老金;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缴费年限;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3)第一次基本养老金改革的意义
本次改革对原有的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社会性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缴费年限长,计发比例高;缴费性养老金引入了缴费指数化计算办法,不仅综合考量职工本人历年缴费的实际情况,也将职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情况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待遇與本人实际缴费、社会平均工资建立起内在的关联增长关系,能够体现出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会保险政策的激励导向,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4、深化改革阶段:1996年-2000年(五年过渡期) 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深化改革阶段计发办法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增发一项过渡性养老金。
(1)退休条件。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0年及以上。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划分为“新人”与“中人”
①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 = 社会性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 = C1/12×R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C1:退休前1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
②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中人”过渡期养老金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 = 社会性养老金 +缴费性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 = C1/12×R
缴费性养老金 = S×N×1.4%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其中,S = (X1/C1+X2/C2+······+Xn/Cn) ×C1/(12×N)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缴费年限;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深化改革的意义
本次深化改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共济互助与自我保障,首次建立了职工个人帐户,明确个人账户的权益归属,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归参保人所有,个人账户可随工作地区变动一同转移,提高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的便利性,有利于劳动力要素的跨区域流动。首次明确了缴费责任由单位和参保人共同承担,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增强企业与個人的参保意识。
5、执行新办法阶段:2001年-2006年
2001年1月起执行新办养老金。为实现平稳过渡、弥补待遇偏低而设置过渡性调节金,各地市根据情况自行设置,例如淄博市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满30年,过渡性调节金每月定额150元。扣减待遇额仅针对提前退休,每提前1年退休,相应减发不含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2%。
(1)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 = 基础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调节金 - 扣减待遇额 = C1/12×R + S×N视同×1.4% +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 过渡性调节金 - 扣减待遇额
其中,S = (X1/C1+X2/C2+······+Xn/Cn) ×C1/(12×N)
N视同:截至1995年12月之前的工作年限;
扣减待遇额=(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2%×提前年限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2)意义分析
本次计发办法提出并全面使用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由于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本人是不承担缴费责任的,企业缴纳统筹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部分工作年限按政策认定为连续工龄,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名义予以确认并用于养老金计算,全面衡量了职工在职贡献时间的长短,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保意识、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
6、第二次改革阶段:2006年-2011年(五年过渡期)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确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比对的过渡期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老办法计算:
老办法养老金=①+②+③+④-⑤+⑥
①基础性养老金=05市平工资×20%或15%
②过渡性养老金=平均指数×05年市平工资×[视同年限+特殊工种
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④过渡性调节金=150或130-提前年限
⑤扣减待遇额=(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2%
×提前年限
⑥过渡性补贴=(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5%
新办法计算:
新办法养老金=①+②+③+④
①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全省月岗平工资×(1+平均指数)/2×缴费
②总年限×1%
②过渡性养老金=平均指数×上年全省月岗平工资×视同年限
×1.3%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
④过渡性调节金=(150或130-年限)×过渡比例
过渡比例:过渡性调节金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取消。例如2006年退休,过渡比例为90%;2007年过渡比例为70%;2008年过渡比例为50%;2009年过渡比例为30%;2010年过渡比例为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过渡性调节金不再发放。 平均指数 = (X1/C1+X2/C2+······+Xn/Cn)/N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東省社会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不含视同年限)。
封顶补齐差额:过渡期内新办法高,高出部分按比例封顶;老办法高,按差额补齐,即按老办法数额执行。2006年退休发10%,2007年退休发30%,以此类推,2010年退休发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过渡期结束后按新办法执行。
新老办法比对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若新办法高,月基本养老金 = 老办法养老金 + 封顶补齐差额
若老办法高,月基本养老金 = 老办法养老金
(2)意义分析
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设置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比例实行按年份由100%逐年递减至10%,平衡较早退休与较晚退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新老办法对比的差额部分实行按比例封顶补齐,比例设置由10%逐年接近100%,过渡性调节金与封顶补齐两者结合、相互辅助为平稳过渡提供条件。
二、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1年1月后,第二次过渡期完成,执行新办法计发。新办法养老金明确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①+②+③
①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总年限×1%
②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年限×1.3%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平均缴费指数= (X1/C1+X2/C2+······+Xn/Cn)/N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不含视同年限)。
2、意义分析
(1)基本养老金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目前,山东省社保最低缴费档次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300%,假设参保人一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纳不中断,计算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将为0.6。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全面了涵盖职工参保的实际缴费情况,对历年缴费指数取算术平均值从而平滑个人缴费指数。
基础性养老金部分的计算将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与缴费档次1.0(缴费基数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再次取算术平均值,通过平滑缴费平均指数,抬高个人平均缴费低于省平均工资人群的缴费指数水平,相对拉低高收入人群的缴费指数水平,发挥了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2)内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
历年的缴费基数高,个人平均缴费指数高,个人账户积累额多;缴纳时间长,总缴费年限长,个人账户积累额多。基础性养老金与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正相关,过渡性养老金与个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年限正相关,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积累额正相关,因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内置了社会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
必须辩证地看待激励机制中的“多缴与长缴”对基本养老金的增长作用。因为缴费指数与缴费年限同时影响养老金水平,所以“多缴与长缴”是相对而言的,与参保人历年缴费平均指数相比,多缴长缴才能多得,而非不考虑参保人的缴费历史情况对缴费平均指数的影响,只要多缴费就能增加养老金的绝对增长。在工作实践中出现参保人补缴社保后基本养老金不增反降的情况,并不能据此否定社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反而能够说明现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是受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缴费年限等多因素综合影响及作用的结果。
(3)适应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
基础性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都是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此为计发基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综合影响,能够建立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共同增长的内在关联。
三、未来展望
自2005年起,我国连续16年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但是养老金上调并不意味着养老金替代率的增长,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基本养老金作为第一支柱承担“保基本”的保障功能,提供基本层次的保障水平,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是提高养老金总体替代率的重要补充,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能否达到合适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实现全覆盖。
然而目前仅有少数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参保率较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低很多。企业年金也未纳入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来,企业年金不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企业参保职业年金的意愿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自愿参保方式给予企业选择不参保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保现阶段的缴费率已经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小的负担,企业没有余力承担额外的支出。企业年金的普遍缺位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发挥应有多层次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保率是养老保险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田伟.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运行现状及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9.
[2]王竹喧.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研究——以邢台市为例[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7.
[3]龙其玉.职业年金制度风险及其整体性治理[J].社会保障研究,2020,(3).
作者简介:徐国晖(1983年10月)女,山东沂南人,研究生,专业方向:社会保险.
注释1.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2019年山东统计年鉴[DB/CD].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山东省是人口大省,2017年总人口超过1亿,离退休职工达677.1万。1上世纪50年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月征收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由企业全额负担,职工不承担缴费责任,由此建立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文革期间职工退休制度一直缺位,直到70年代末,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配合社会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企业职工退休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了退休待遇组成部分及计算标准,其发展与变革事关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顺应国家发展改革的要求,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阶段式推进的过程,其政策逻辑是国家政策的顺延,同时也有适应地方发展情况的自身特点。
一、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发展历程
1、初始阶段:1978年-1988年
为了补齐文革十年退休制度的缺位及妥善安置老工人以及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1978年5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初步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退休的制度框架。
(1)退休及退职条件
正常退休条件:该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人退休条件包括:男性工人满60周岁,女性工人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的,男性工人须满55周岁,女性工人须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
因病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男性工人满50周岁,女性工人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委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条件:经劳鉴委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的年龄条件,应当退职。
(2)退休费计发办法
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结合本人的连续工龄,确定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外发放护理费。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退休费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退休费计发比例为80%;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20年,退休费计发比例为75%;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则退休费计发比例为60%。不低于25元。
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如需要他人照顾生活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另外发放不超过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不需要他人照顾生活,退休费计发比例为80%。不低于35元。
退职费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不低于20元。
2、发展阶段:1989年-1992年
1989年3月,山东省劳动局出台《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89〕鲁劳险字第084号),该通知在国发〔1978〕104号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每月增发一项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计发比例
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2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20%;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15%;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25%。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他人照顾生活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5%;不需他人照顾的,生活补贴计发比例为10%。
(2)退休费计发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的退休费 +〔89〕鲁劳险字第084号文件计发的生活补贴
3、第一次改革阶段:1993年-1995年
为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和企业经营转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工资体制改革,1993年山东省试点开展改革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鲁劳发〔1993〕163号),本次改革目的在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计发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相关联的新办法。
(1)退休条件。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必须满5年,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不享受退休待遇。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退休时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缴费年限划分计发比例。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缴费5年-10年,按1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是缴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 = A + B
A:社会性养老金;
B:缴费性养老金;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缴费年限;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3)第一次基本养老金改革的意义
本次改革对原有的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社会性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缴费年限长,计发比例高;缴费性养老金引入了缴费指数化计算办法,不仅综合考量职工本人历年缴费的实际情况,也将职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情况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待遇與本人实际缴费、社会平均工资建立起内在的关联增长关系,能够体现出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会保险政策的激励导向,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4、深化改革阶段:1996年-2000年(五年过渡期) 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深化改革阶段计发办法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增发一项过渡性养老金。
(1)退休条件。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0年及以上。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划分为“新人”与“中人”
①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 = 社会性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 = C1/12×R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C1:退休前1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
②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中人”过渡期养老金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 = 社会性养老金 +缴费性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 = C1/12×R
缴费性养老金 = S×N×1.4%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其中,S = (X1/C1+X2/C2+······+Xn/Cn) ×C1/(12×N)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缴费年限;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深化改革的意义
本次深化改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共济互助与自我保障,首次建立了职工个人帐户,明确个人账户的权益归属,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归参保人所有,个人账户可随工作地区变动一同转移,提高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的便利性,有利于劳动力要素的跨区域流动。首次明确了缴费责任由单位和参保人共同承担,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增强企业与個人的参保意识。
5、执行新办法阶段:2001年-2006年
2001年1月起执行新办养老金。为实现平稳过渡、弥补待遇偏低而设置过渡性调节金,各地市根据情况自行设置,例如淄博市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满30年,过渡性调节金每月定额150元。扣减待遇额仅针对提前退休,每提前1年退休,相应减发不含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2%。
(1)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 = 基础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调节金 - 扣减待遇额 = C1/12×R + S×N视同×1.4% +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 过渡性调节金 - 扣减待遇额
其中,S = (X1/C1+X2/C2+······+Xn/Cn) ×C1/(12×N)
N视同:截至1995年12月之前的工作年限;
扣减待遇额=(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2%×提前年限
R:缴费年限对应的计发系数,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10年-15年,按20%计发;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2)意义分析
本次计发办法提出并全面使用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由于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本人是不承担缴费责任的,企业缴纳统筹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部分工作年限按政策认定为连续工龄,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名义予以确认并用于养老金计算,全面衡量了职工在职贡献时间的长短,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保意识、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
6、第二次改革阶段:2006年-2011年(五年过渡期)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确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比对的过渡期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老办法计算:
老办法养老金=①+②+③+④-⑤+⑥
①基础性养老金=05市平工资×20%或15%
②过渡性养老金=平均指数×05年市平工资×[视同年限+特殊工种
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④过渡性调节金=150或130-提前年限
⑤扣减待遇额=(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2%
×提前年限
⑥过渡性补贴=(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5%
新办法计算:
新办法养老金=①+②+③+④
①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全省月岗平工资×(1+平均指数)/2×缴费
②总年限×1%
②过渡性养老金=平均指数×上年全省月岗平工资×视同年限
×1.3%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
④过渡性调节金=(150或130-年限)×过渡比例
过渡比例:过渡性调节金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取消。例如2006年退休,过渡比例为90%;2007年过渡比例为70%;2008年过渡比例为50%;2009年过渡比例为30%;2010年过渡比例为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过渡性调节金不再发放。 平均指数 = (X1/C1+X2/C2+······+Xn/Cn)/N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東省社会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不含视同年限)。
封顶补齐差额:过渡期内新办法高,高出部分按比例封顶;老办法高,按差额补齐,即按老办法数额执行。2006年退休发10%,2007年退休发30%,以此类推,2010年退休发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过渡期结束后按新办法执行。
新老办法比对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若新办法高,月基本养老金 = 老办法养老金 + 封顶补齐差额
若老办法高,月基本养老金 = 老办法养老金
(2)意义分析
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设置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比例实行按年份由100%逐年递减至10%,平衡较早退休与较晚退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新老办法对比的差额部分实行按比例封顶补齐,比例设置由10%逐年接近100%,过渡性调节金与封顶补齐两者结合、相互辅助为平稳过渡提供条件。
二、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1年1月后,第二次过渡期完成,执行新办法计发。新办法养老金明确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①+②+③
①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总年限×1%
②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年限×1.3%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退休年龄对应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平均缴费指数= (X1/C1+X2/C2+······+Xn/Cn)/N
X1、X2、X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C1、C2、Cn:退休前1年、前2年、前n年的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不含视同年限)。
2、意义分析
(1)基本养老金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目前,山东省社保最低缴费档次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300%,假设参保人一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纳不中断,计算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将为0.6。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全面了涵盖职工参保的实际缴费情况,对历年缴费指数取算术平均值从而平滑个人缴费指数。
基础性养老金部分的计算将个人平均缴费指数与缴费档次1.0(缴费基数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再次取算术平均值,通过平滑缴费平均指数,抬高个人平均缴费低于省平均工资人群的缴费指数水平,相对拉低高收入人群的缴费指数水平,发挥了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2)内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
历年的缴费基数高,个人平均缴费指数高,个人账户积累额多;缴纳时间长,总缴费年限长,个人账户积累额多。基础性养老金与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正相关,过渡性养老金与个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年限正相关,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积累额正相关,因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内置了社会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
必须辩证地看待激励机制中的“多缴与长缴”对基本养老金的增长作用。因为缴费指数与缴费年限同时影响养老金水平,所以“多缴与长缴”是相对而言的,与参保人历年缴费平均指数相比,多缴长缴才能多得,而非不考虑参保人的缴费历史情况对缴费平均指数的影响,只要多缴费就能增加养老金的绝对增长。在工作实践中出现参保人补缴社保后基本养老金不增反降的情况,并不能据此否定社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反而能够说明现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是受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缴费年限等多因素综合影响及作用的结果。
(3)适应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
基础性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都是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此为计发基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综合影响,能够建立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共同增长的内在关联。
三、未来展望
自2005年起,我国连续16年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但是养老金上调并不意味着养老金替代率的增长,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基本养老金作为第一支柱承担“保基本”的保障功能,提供基本层次的保障水平,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是提高养老金总体替代率的重要补充,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能否达到合适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实现全覆盖。
然而目前仅有少数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参保率较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低很多。企业年金也未纳入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来,企业年金不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企业参保职业年金的意愿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自愿参保方式给予企业选择不参保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保现阶段的缴费率已经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小的负担,企业没有余力承担额外的支出。企业年金的普遍缺位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发挥应有多层次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保率是养老保险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田伟.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运行现状及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9.
[2]王竹喧.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研究——以邢台市为例[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7.
[3]龙其玉.职业年金制度风险及其整体性治理[J].社会保障研究,2020,(3).
作者简介:徐国晖(1983年10月)女,山东沂南人,研究生,专业方向:社会保险.
注释1.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2019年山东统计年鉴[DB/CD].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