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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老年公寓日益兴起的进程中,一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也逐渐凸显。其中,当老年人在公寓中受到意外伤害,如何进行责任认定与赔偿是双方产生纠纷的焦点,我国法律没有对此做出专门规定。如何区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以期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降低老年公寓的运营风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老年公寓;人身伤害;安保义务;免责条款
一、老年公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情形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负有保护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人,如果没有尽到此项义务,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处于衰退阶段,而老年公寓又是老人聚集区,因此其需承担更高水平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养老服务合同中已经规定较高标准的安保义务,老年公寓若违反就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但老年公寓确未达到应具备的安保标准,就要承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老年公寓违反安保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硬件设施不完善
许多老年人会受伤与老年公寓的设施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尤其是防护栏的设置出现问题,曾发生因老年公寓的阳台栏杆低于正常标准18厘米,而导致老人坠亡的意外事件。[2]老年公寓存在的安全瑕疵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老年公寓应当承担其安保不力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工作人员照顾不当
老年人在老年公寓洗澡摔倒,因未及时发现和抢救致死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老年公寓往往辩护称该摔倒的老人是自理老人,且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保证老年人的洗澡安全以及在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救助是老年公寓的基础安保义务。既然老年公寓从事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活动,就应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合同的"级别"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3]
(三)第三人侵权
老年公寓中老人之间也可能产生矛盾,如一件案例中老人之间发生口角并有推搡行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而导致其中一人手臂骨折。[4]在类似情形下,其实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受伤,该第三人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老年公寓是公共场所,又是管理人和组织者,其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免责条款在三种情形下的效力
大多数老年公寓都会与入住老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反复使用以及避免风险,老年公寓一般会采用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预先申明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形,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这些免责条款并不一定能免除订立者的法律责任。
(一)入住老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
老年人由于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的复杂性和虚弱性,往往很容易发生意外,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很多养老院会在合同中预先拟定各种免责条款,如"发生意外概不负责"。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或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此类免责条款才会无效。在老年人的意外受伤或死亡是老年公寓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无效,老年公寓仍然应当负法律责任。
(二)老人走失的责任
入住老人虽然与公寓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老年公寓对公寓内的老人负有照管的义务,但老年公寓对于独自外出老人的危险往往无法控制,因此有的合同会规定"擅自离开本老年公寓而发生的意外概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款是否无效应当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进行区分:老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限制老人外出或由专人陪同老人外出,若任由老人自行外出则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在老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老年公寓并没有权利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但是若老人在合理期限仍未返回应当及时寻找、报警并通知家人,若怠于行使事前的核实义务或事后的寻找、通知义务时,老年公寓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老人自杀时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自杀行为应当遵循自负其责的原则,自杀行为不是他人造成的,不属于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也就不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但考虑到老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以及老年公寓与老人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老年公寓对入住老人负有较高程度的保护和注意义务,只有在证明已经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自杀后果时才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如果老年公寓事前未注意到老人自杀前的异常,事后也未及时送医,就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老年公寓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情形
(一)老年公寓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处于衰退阶段,老年公寓理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在起居室内,用电线路应采取特别装置,洗浴室应铺设防滑垫,避免放置易倒、易碎物品;在其余所有的活动空间,地板应避免湿滑,减小上下楼梯坡度,扶手与护栏应定期加固等。如果老年公寓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且护理员已履行管理与提示义务,老年人不予理睬或故意违反而导致自身受损害,老年公寓无需承担责任。
(二)入住老年人自身疾病致害
老年人是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高发人群,且老年人患病的特征在于:一人多病,症状不典型,并发症多,发展迅速。由于老年人的自身调节能力变弱,很多潜在疾病会突然袭击,使老年人与护理员都猝不及防。因此,若老人自身疾病导致健康受损或者突发疾病而摔倒致害,老年公寓无需承担责任。
(三)不可抗力致害
在某些情形下,损害是老年公寓和老人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原因所致。例如,沿海城市夏季多台风;山区易发生泥石流与滑坡,通行极易受到阻碍;抑或老年公寓遭受恐怖袭击等。在以上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老年人若受损,老年公寓无需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新类型侵权行为之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EB/OL].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208,2014-08-05.
[2]陈实.敬老院官司频起凸现社会养老问题[N].健康报,2008-02-19.
[3]秦晓玲,张兆利.老人发生意外,敬老院据情担责[N].检察日报,2012-10-20.
[4]颜梅生.老人面对侵害该怎么办?[N].江苏法制报,2010-11-05.
作者简介:汪正宇(1991-),女,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与经济刑法;陈玮婧(1992-),女,安徽合肥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许岑岑(1992-),女,安徽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关键词:老年公寓;人身伤害;安保义务;免责条款
一、老年公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情形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负有保护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人,如果没有尽到此项义务,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处于衰退阶段,而老年公寓又是老人聚集区,因此其需承担更高水平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养老服务合同中已经规定较高标准的安保义务,老年公寓若违反就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但老年公寓确未达到应具备的安保标准,就要承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老年公寓违反安保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硬件设施不完善
许多老年人会受伤与老年公寓的设施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尤其是防护栏的设置出现问题,曾发生因老年公寓的阳台栏杆低于正常标准18厘米,而导致老人坠亡的意外事件。[2]老年公寓存在的安全瑕疵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老年公寓应当承担其安保不力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工作人员照顾不当
老年人在老年公寓洗澡摔倒,因未及时发现和抢救致死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老年公寓往往辩护称该摔倒的老人是自理老人,且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保证老年人的洗澡安全以及在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救助是老年公寓的基础安保义务。既然老年公寓从事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活动,就应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合同的"级别"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3]
(三)第三人侵权
老年公寓中老人之间也可能产生矛盾,如一件案例中老人之间发生口角并有推搡行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而导致其中一人手臂骨折。[4]在类似情形下,其实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受伤,该第三人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老年公寓是公共场所,又是管理人和组织者,其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免责条款在三种情形下的效力
大多数老年公寓都会与入住老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反复使用以及避免风险,老年公寓一般会采用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预先申明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形,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这些免责条款并不一定能免除订立者的法律责任。
(一)入住老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
老年人由于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的复杂性和虚弱性,往往很容易发生意外,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很多养老院会在合同中预先拟定各种免责条款,如"发生意外概不负责"。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或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此类免责条款才会无效。在老年人的意外受伤或死亡是老年公寓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无效,老年公寓仍然应当负法律责任。
(二)老人走失的责任
入住老人虽然与公寓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老年公寓对公寓内的老人负有照管的义务,但老年公寓对于独自外出老人的危险往往无法控制,因此有的合同会规定"擅自离开本老年公寓而发生的意外概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款是否无效应当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进行区分:老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限制老人外出或由专人陪同老人外出,若任由老人自行外出则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在老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老年公寓并没有权利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但是若老人在合理期限仍未返回应当及时寻找、报警并通知家人,若怠于行使事前的核实义务或事后的寻找、通知义务时,老年公寓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老人自杀时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自杀行为应当遵循自负其责的原则,自杀行为不是他人造成的,不属于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也就不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但考虑到老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以及老年公寓与老人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老年公寓对入住老人负有较高程度的保护和注意义务,只有在证明已经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自杀后果时才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如果老年公寓事前未注意到老人自杀前的异常,事后也未及时送医,就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老年公寓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情形
(一)老年公寓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处于衰退阶段,老年公寓理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在起居室内,用电线路应采取特别装置,洗浴室应铺设防滑垫,避免放置易倒、易碎物品;在其余所有的活动空间,地板应避免湿滑,减小上下楼梯坡度,扶手与护栏应定期加固等。如果老年公寓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且护理员已履行管理与提示义务,老年人不予理睬或故意违反而导致自身受损害,老年公寓无需承担责任。
(二)入住老年人自身疾病致害
老年人是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高发人群,且老年人患病的特征在于:一人多病,症状不典型,并发症多,发展迅速。由于老年人的自身调节能力变弱,很多潜在疾病会突然袭击,使老年人与护理员都猝不及防。因此,若老人自身疾病导致健康受损或者突发疾病而摔倒致害,老年公寓无需承担责任。
(三)不可抗力致害
在某些情形下,损害是老年公寓和老人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原因所致。例如,沿海城市夏季多台风;山区易发生泥石流与滑坡,通行极易受到阻碍;抑或老年公寓遭受恐怖袭击等。在以上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老年人若受损,老年公寓无需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新类型侵权行为之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EB/OL].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208,2014-08-05.
[2]陈实.敬老院官司频起凸现社会养老问题[N].健康报,2008-02-19.
[3]秦晓玲,张兆利.老人发生意外,敬老院据情担责[N].检察日报,2012-10-20.
[4]颜梅生.老人面对侵害该怎么办?[N].江苏法制报,2010-11-05.
作者简介:汪正宇(1991-),女,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与经济刑法;陈玮婧(1992-),女,安徽合肥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许岑岑(1992-),女,安徽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