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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学生天性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却不强,因此中小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学校对学生在校的人身侵害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义务,但学校由于经费紧张,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经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因此,了解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是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首要选择。
关键词:法律风险及防范;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按照国内学者方益权的观点,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应是学生,从时间看,其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既包括在校期间,也包括在校外,但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管理的,如学校组织的学生春游,但不包括放假期间学生滞留在校。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包括致害人的故意行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校内校外活动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须在相应责任内赔偿。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关,本身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教育经费紧张,如不注意避免此类学校事故的发生,将会导致本来紧张的教育经费又要应付赔偿,肯定造成学校运转困难。要避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应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1)安全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内容之一。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教育内容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防溺水、安全用电、防雷等,减少学生伤害事故。
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安全、防火安全、搭乘交通工具安全、电梯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食品安全、人身防侵害等方面,教育的形式应贯穿到整个教育过程。既有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也有在不同科目教学内容中,随处可用的安全教育内容。班主任定期结合学校要求开展安全教育,秋冬季节,天气干燥,应对学生加强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五、六月份,天气炎热,应对学生加强应对防溺水安全教育。寒暑假期间,应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电梯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安全知识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既要让学生明白相关活动的危险性,避免受伤害,更要教育学生在遇到危险时,应如何避险和自救。如防溺水安全教育,应让学生明白未成年人到江、河、湖泊游水,一是要在大人陪同下,二是要在白天且到熟悉的水域去游,三如遇到同伴溺水,应大声呼救,不要轻易下水或接近救人,应用木根或搭“人梯”的办法救人,切莫因有人溺水,不懂水性的人接着冒险入水救人,救人者又溺水而致更大的伤亡。
为了提高学生对安全知识的兴趣,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可请经验丰富的消防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还可以举办安全知识竞赛,以吸引更多学生参与到安全知识教育中来,提高教育实效。
(2)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是减少学校事故的关键。
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是减少学校事故的前提之一,有安全知识,不一定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必须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为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除了加强安全教育,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如学校组织举办须个人自带椅子的电影晚会,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把整套方案清晰告诉学生,发出指挥的信号和口令也应使学生清楚,并加派教师参与,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按指定进场线路入场,退场应在教师的引导下有秩序退场,防止学生一下子涌到教学楼楼梯而出现拥挤踩踏,并规定学生回到教室时,应在教室等待,须在学生全部回到教室,再统一发布学生可以下楼命令,这样可以避免在楼梯有学生带着椅子上而同时又有学生下来,出现拥挤难行的局面。
定期举办安全演练,如防地震、防火等的安全演练,学校将整个演练方案告诉学生,既可使学生了解意外发生应如何自救逃生,又可使学生知道这是一场演练,认真对待又不必过于惊慌。
通过在学校活动中的不断实践及演练,学生的安全意识大大提高。
2定期检查校内设施,提高设施的安全系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校内设施陈旧故障而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学校应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电线不脱落短路。检查楼梯扶手及门窗,篮球架、单双杠等校内设施,发现有故障需维修的应及时维护,如老化不能使用的,应封存并设置警示标志,以免因设施问题导致安全事故。
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校内设施时,应制作检查记录表,记录表应包含检查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涉及需有相应资质人员检查的设施和项目,应委托相关人员检查并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检查,如学校的锅炉,应委托有锅炉检查资质人员检查,并保留该检查报告,如因该锅炉发生事故,该检查报告可减轻或免除学校责任。
3学校要履行对学生及家长活动风险的告知义务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无法获知学生的详细信息,但在校内活动具有风险时,应通过一定方式获取学生及家长的同意,或告知家长学校开展活动的风险。
(1)对新生应获取相应学生信息。
对新生入学,应要求学生及家长在入学时提供新生信息,如学生的传染病史、过敏病史、心脏病、癫痫病等病史的书面信息,以便学校安排相关活动时,对不适宜的学生作有针对性安排。
(2)学校在开展活动时应对学生及家长告知活动的风险。
在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学校应预先告知学生及家长,由学生及家长在书面说明上签字同意并承担风险才安排参加,如学校安排长跑项目,对患有各种心脏病、癫痫的学生,应告知参加长跑危险性,由其决定是否参加,由于在校学生,有些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这部分学生,应征得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有效,并预先告知学生及家长,如学生或家长有意隐瞒病史,发生意外,责任即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4积极投保相应保险,分散学校风险
由于学生天生活泼好动,安全管理难免会有各种失误,安全事故发生,只能是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尽可能减少。但要根本杜绝此类学校事故,实非易事,于是分散风险便成为应付学校事故的有效办法之一。目前保险公司开设与学校事故有关的保险很多,具有投保简便、保费低、理赔快的特点。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意见,学校可以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按照通常准备金的建立方式,由学校定期按一定比例投入到准备金,发生事故时,从准备金中提取部分用于赔偿,以备不测。
5发生事故,学校应积极赔偿、补偿,化解矛盾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正确的态度很重要,无论学校是否有责,学生作为学校的人,都应抱有基本同情心,积极面对,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也应在精神上慰问伤者,特别是发生学生死亡的,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使事故中的家长得到安慰,更好配合学校,把事情处理好。但有些学校在发生事故时,百般为自己开脱,逃避责任,不愿去面对。这样的方式态度,并不利于解决好纠纷,容易使学生或家长本来就悲痛的心情又平添愤怒,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出现多人上访、到学校闹事,严重扰乱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多是在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它的发生,既非学生或家长本意,也非学校的追求。但这种意外事故,可以通过努力,在师生中增强安全意识,尽量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以建立和谐的校群关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关键词:法律风险及防范;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按照国内学者方益权的观点,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应是学生,从时间看,其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既包括在校期间,也包括在校外,但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管理的,如学校组织的学生春游,但不包括放假期间学生滞留在校。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包括致害人的故意行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校内校外活动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须在相应责任内赔偿。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关,本身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教育经费紧张,如不注意避免此类学校事故的发生,将会导致本来紧张的教育经费又要应付赔偿,肯定造成学校运转困难。要避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应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1)安全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内容之一。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教育内容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防溺水、安全用电、防雷等,减少学生伤害事故。
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安全、防火安全、搭乘交通工具安全、电梯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食品安全、人身防侵害等方面,教育的形式应贯穿到整个教育过程。既有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也有在不同科目教学内容中,随处可用的安全教育内容。班主任定期结合学校要求开展安全教育,秋冬季节,天气干燥,应对学生加强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五、六月份,天气炎热,应对学生加强应对防溺水安全教育。寒暑假期间,应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电梯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安全知识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既要让学生明白相关活动的危险性,避免受伤害,更要教育学生在遇到危险时,应如何避险和自救。如防溺水安全教育,应让学生明白未成年人到江、河、湖泊游水,一是要在大人陪同下,二是要在白天且到熟悉的水域去游,三如遇到同伴溺水,应大声呼救,不要轻易下水或接近救人,应用木根或搭“人梯”的办法救人,切莫因有人溺水,不懂水性的人接着冒险入水救人,救人者又溺水而致更大的伤亡。
为了提高学生对安全知识的兴趣,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可请经验丰富的消防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还可以举办安全知识竞赛,以吸引更多学生参与到安全知识教育中来,提高教育实效。
(2)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是减少学校事故的关键。
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是减少学校事故的前提之一,有安全知识,不一定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必须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为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除了加强安全教育,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如学校组织举办须个人自带椅子的电影晚会,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把整套方案清晰告诉学生,发出指挥的信号和口令也应使学生清楚,并加派教师参与,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按指定进场线路入场,退场应在教师的引导下有秩序退场,防止学生一下子涌到教学楼楼梯而出现拥挤踩踏,并规定学生回到教室时,应在教室等待,须在学生全部回到教室,再统一发布学生可以下楼命令,这样可以避免在楼梯有学生带着椅子上而同时又有学生下来,出现拥挤难行的局面。
定期举办安全演练,如防地震、防火等的安全演练,学校将整个演练方案告诉学生,既可使学生了解意外发生应如何自救逃生,又可使学生知道这是一场演练,认真对待又不必过于惊慌。
通过在学校活动中的不断实践及演练,学生的安全意识大大提高。
2定期检查校内设施,提高设施的安全系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校内设施陈旧故障而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学校应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电线不脱落短路。检查楼梯扶手及门窗,篮球架、单双杠等校内设施,发现有故障需维修的应及时维护,如老化不能使用的,应封存并设置警示标志,以免因设施问题导致安全事故。
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校内设施时,应制作检查记录表,记录表应包含检查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涉及需有相应资质人员检查的设施和项目,应委托相关人员检查并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检查,如学校的锅炉,应委托有锅炉检查资质人员检查,并保留该检查报告,如因该锅炉发生事故,该检查报告可减轻或免除学校责任。
3学校要履行对学生及家长活动风险的告知义务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无法获知学生的详细信息,但在校内活动具有风险时,应通过一定方式获取学生及家长的同意,或告知家长学校开展活动的风险。
(1)对新生应获取相应学生信息。
对新生入学,应要求学生及家长在入学时提供新生信息,如学生的传染病史、过敏病史、心脏病、癫痫病等病史的书面信息,以便学校安排相关活动时,对不适宜的学生作有针对性安排。
(2)学校在开展活动时应对学生及家长告知活动的风险。
在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学校应预先告知学生及家长,由学生及家长在书面说明上签字同意并承担风险才安排参加,如学校安排长跑项目,对患有各种心脏病、癫痫的学生,应告知参加长跑危险性,由其决定是否参加,由于在校学生,有些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这部分学生,应征得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有效,并预先告知学生及家长,如学生或家长有意隐瞒病史,发生意外,责任即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4积极投保相应保险,分散学校风险
由于学生天生活泼好动,安全管理难免会有各种失误,安全事故发生,只能是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尽可能减少。但要根本杜绝此类学校事故,实非易事,于是分散风险便成为应付学校事故的有效办法之一。目前保险公司开设与学校事故有关的保险很多,具有投保简便、保费低、理赔快的特点。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意见,学校可以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按照通常准备金的建立方式,由学校定期按一定比例投入到准备金,发生事故时,从准备金中提取部分用于赔偿,以备不测。
5发生事故,学校应积极赔偿、补偿,化解矛盾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正确的态度很重要,无论学校是否有责,学生作为学校的人,都应抱有基本同情心,积极面对,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也应在精神上慰问伤者,特别是发生学生死亡的,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使事故中的家长得到安慰,更好配合学校,把事情处理好。但有些学校在发生事故时,百般为自己开脱,逃避责任,不愿去面对。这样的方式态度,并不利于解决好纠纷,容易使学生或家长本来就悲痛的心情又平添愤怒,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出现多人上访、到学校闹事,严重扰乱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多是在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它的发生,既非学生或家长本意,也非学校的追求。但这种意外事故,可以通过努力,在师生中增强安全意识,尽量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以建立和谐的校群关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