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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