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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南京市新出台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