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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库移民专业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较“三原”增加的投资处理,国务院471号令、水口规范、电口规范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因项目性质不同,规范规定不同,专业设施的权属人或主管部门不同,参建各方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致使对该事项处理结果差异很大。本文结合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对涉及的专业项目不按水利、水电工程分类,而是改为按公益性、经营性分类,同一类按同一原则处理的建议。这个建议,一是对营利和公益性质的专业项目区别对待,二是将补偿和发展区别对待,三是将项目法人按“三原”应投资的部分和应由营利性机构结合实际自行投资建设的部分区别对待。这种处理方法,寻找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既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精神,又合理区分了应由各方且应由承担的建设资金,对促进水利水电开发、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将产生极大和极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