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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指出未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据<物权法>(草案)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根据<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以及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确立公证机关为我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我国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