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考为契机,推进刑法教学的提升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gz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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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08年确立了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在校参加司法考试的制度。对本科院校,尤其是从事法学本科教育的院校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给他们提供参加司法考试必要指导和培训主要抓住三个方面,一是培养学生司考意识和自主学习意识,一是研究司考真题,丰富刑法教学内容,一是利用司考真题实战教学,提高学生法律基本操作能力,寓司考于教学中,使两者相得益彰。
  关键词 司法考试 刑法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其前身为进行了十几年的国家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6月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了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并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随后司法部宣布公证员执业也须取得该资格,2005年8月通过的《公证法》明确规定担任公证员一个条件就是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对于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部在2008年就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 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而首次确立了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在校参加司法考试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本科院校,尤其是从事法学本科教育的院校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怎样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值得法学教育工作者关注。本文以刑法教学为视角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寓司考宣传于日常教学中,培养学生司考意识和自主学习意识
  我院在2010年合格升为本科院校,招录了第一批法学本科学生。我们应该如何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给他们提供参加司法考试必要指导和培训呢?这是我在近3年的刑法教学过程中一直非常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因为我知道,我们法学院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工作者)的摇篮,而不是培养法律思想家或者法律学者的基地,我们培养的学生如果都不能通过该考试,那么,他们的就业形势就令人堪忧,他们就很难成为法律职业界的精英。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一个门槛(准入证或者通行证),作为“法律人”,通过司法考试就应该成为我们法学院学生追求的目标。这也促使我去思考如何让我们的学生认识司考,关注司考,树立司考意识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因此,在日常教学中,我会将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作为日常教学重要的参考资料,不断给学生灌注司考理念,一方面引导学生关注和思考司法考试,另一方面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认知和熟悉程度,进而促使他们司考意识的形成。在2013年的司法考试中,我院首届法律系学生有50% 以上的学生参加了此次考试,不管考试结果如何,我认为有超过半数的学生能去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说明我们的学生司考意识已经养成,这就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
  事物总是相辅相成的,在学生们不断认识司考的同时,一方面促进了司考意识的形成,树立了人生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人生目标的确立,就有了奋斗的方向,学习热情高涨,学习积极性也不断在被激發,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也由被动学习变为了主动学习,自主学习意识也就逐步形成。
  二、研究司考真题,丰富刑法教学内容
  刑法理论非常精深,对许多问题,甚至对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对刑法教学内容的安排,要注意与司法考试接轨,我们不仅要讲授刑法的基础理论知识,还要注意刑法理论动态的发展,及时反馈刑法学术观点,让学生掌握理论变化,注意多元化思考刑法问题。如刑法因果关系论、刑法的认识错误论、不能犯未遂论、共同犯罪论中有很多理论之争,我们在教学中不能只就某种观点进行学习,而是应该进行全面的学习,甚至要打破传统的教学内容结构,使学生全面掌握刑法的基本问题。如刑法的因果关系论,统编教材一般都是介绍刑法因果的特点,而对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并没有介绍,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更应掌握的是怎么去判断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几年的司法考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在对司考真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后,在教学内容设置上我们在日常教学中就增加了一个教学内容即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在这个问题上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两种观点,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全面学习,让学生对因果关系这一刑法基本问题就有了全新和全面的认识。
  刑法内容较抽象,为了准确适用刑法,我们就要对刑法内容不断作出解释,以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因此,怎样合理的解释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们在刑法教学中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如对刑法第269 条适用,教材编写比较简单,过于抽象,笼统,在司法适用中还是会有很多困惑。在2008司考中出了这样一道题(真题卷二第62题)《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1)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2)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3)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4)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我们通过对这道司考真题的研究,对其构成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有了更细致、更深刻的理解,也就说要适用该条,在“暴力”的理解上要具备以下条件:(1)暴力的内容,必须以损害人身为内容;(2)暴力的程度,必须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3)暴力的对象,暴力的对象没有限制,可以是在当场的任何人,但必须是行为人以外的人,不能是行为人本人。
  总之,通过对司法考试真题的研究,使我们的刑法教学内容设置更科学、更合理、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教学内容,也具有了较强的实践性,为司法适用,解决具体案件提供指导作用。
  三、实战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基本操作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而非遴选研究型人才,并且司法考试在题型上(前三卷)主要采用选择题,而要采用选择题的形式考试,所考的知识点必须能够设计出四个具有极强混淆性,而正确与错误的界限又非常清楚的备选项,而且司法考试已经由过去重视对法条的记忆的考察,转为重视考生法学基本功底、法律运用能力、推理能力、表达能力等法律基本操作能力的考核。因此,司法考试真题是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和提升法律基本操作能力的不二之选。我们在日常教学中,在对理论知识讲解后,总是节选历年司法考试中的相关的题目,尤其是选择题,来进行实战演习,确保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掌握。如前述对刑法第269条的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我们首先是对269的适用条件进行理论阐述,然后就在课堂上练习2008年真题卷二第62题,通过这种实例让同学们对理论知识有具体的认识,通过这种从理论到实践,又从实践到理论的过程,使他们对刑法知识的掌握得到升华。
  虽然我们的教学会服务于司考,但也不必担心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会变为司法考试培训中心,因为我们在教学中会遵循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规律,讲究知识的系统性、科学性,我们只想寓司考于教学中,使两者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情况回顾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300/11/2008/7/ma07554131942780021512-0.htm 2007-7-24 9:4.
  [2]吴情树.国家司法考试1999-2007年真题归类精解
  http://www.booko.net/article.php?id=130.
  [3]司法部.司法部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59392.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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