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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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
  
  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性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刑罚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
  
  1.在立法上要合理调整刑罚结构。我国刑罚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刑罚的轻重失调,这就需要对刑罚进行结构性调整,重新配置刑罚资源,包括严格限制死刑,减少立法中死刑的适用罪名。同时,由于监禁成本的大幅度攀升,应当注重对轻刑实行非监禁化,包括: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通过轻罪的非监禁化措施节省司法资源和监禁成本。同时要扩大不起诉范围。不起诉是“宽、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
  2.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出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目的,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犯罪时的动机和日常的表现,如果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及对失足青少年,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要将从宽的刑事政策融入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尽量多地适用了缓刑、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促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使他们重新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3.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因此。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应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
  4.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重大社会变革与体制转型,在司法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实行严、重的刑事政策已刻不容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将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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