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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处理的规定。法律上观点论争及奈文取舍,与不能正确判定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及与民法自然债制度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够有关。对该种补偿不能从有效、无效、不法原因给付、赠与合同等来理解,也不能视为法律毫不介入的纯粹道德行为。该种给付的合伦理及合社会观念性、传统分析的无力、中间处理的需求、域外实践处理的借鉴,决定了对其应作民法自然债定性并作相应司法处理。婚外同居补偿处理提供了深化理解自然债并完善民法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