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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同,但总体上,两类国家的公立中小学多数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大陆法系国家,唯有法国的高中属"公法人",但这种公务法人是仅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准"公法人"。而在英美两国,英国仅有直接拨款学校享有法人资格,其它学校均依附地方教育当局,无法人资格。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在公立中小学中实行"去法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