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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4月7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福建省漳平市某经营部购买手机一部.2005年1月24日,原告吴某以手机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显示屏无显示、听筒无声音为由将手机交给被告保修.2005年2月20日,该品牌手机福州维修保修中心在<报价手机处理协议>中注明该手机属进液腐蚀,维修费用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