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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期此起彼伏的反腐败声浪中,落马于检察长职位上的贪官,似乎格外引人关注。
腐败发生在任职前
2004年8月25日,重庆市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经昆明中院审理认定,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出面与区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协调’,为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使该厂得到江北区财政的资金支持和税款442万元的即缴即返。1997年4月23日,郭宝云指使其子杨青川(另案处理)收受该厂厂长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3月,郭宝云及其子杨青川与解放军某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主任李某谈定,由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融资 1000万元,以买国债名义将款存入江北国债服务部,利率为1696,其中付给结算中心9 .18%的利息,另外6 .82%的息差由郭宝云处理。4月7日,李某将单位的1000万元资金,电汇至重庆市江北区国债服务部。4月11日,杨青川在郭宝云指使下到区财政投资公司收取息差,投资公司出具“代保管证券兑付计价单”将息差73 .2万元从财政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到重庆东大投资有限公司账上,杨青川将该款从东大公司取出并占有使用。
“郭宝云是在组织上找其谈话,即将免去其江北区区长(副厅级),另行安排正厅级职位之时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一名参与办理此案的纪检人士透露,“后来的情况更为离奇,1997年9月,没有任何司法工作经历的她,出人意料地被任命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1998年10月,她被授予一级高级检察官。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郭宝云担任常务副检察长期间,仍然不遗余力地利用自己以往的工作关系和职权影响,协调各种关系,以‘虎口夺食’般的传奇,将已规划给重庆市国寸局土地整治开发管理处和市新城开发公司,用于黄花园大桥、五里店立交及五黄路工程涉及的农转非住宅安置房用地184亩中的134亩,违规变更给了其子杨青川所开办的无资金、无开发资质、无立项批准文件的东大房地产公司。杨青川将该土地出让后,非法获利2000多万元”
这名纪检人士还说“按照郭宝云当初的说法,她被安排到检察院任职,是组织上另有考虑。而如今的事实说明,不论是属于组织上的安排,还是出于她本人的自愿,郭宝云到检察院工作后,恰巧为自己以前的腐败行为,找到了安全的避风港。另外,她还可以利用工作条件、职务便利和业务知识,掩盖问题,增强自我保护机会和意识。”
不属个别现象的案例
其实,在自身已经存在腐败问题的情况下,又被提拔到检察长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不只是发生在郭宝云身上。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请批准免职的名单:免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的职务。
现年61岁的丁鑫发2001年4月当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检察长的三年间,丁鑫发理直气壮抓办案,担任过多起厅、局级干部腐败犯罪案件专案组组长,还逢会必讲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不管他的过去如何辉煌,不论他的言论怎样动听,现在他毕竟实实在在地落马了,并且不为其它事情,就因违法违纪。”江西省一名官员说,“丁鑫发过去的勤政廉洁形象,肯定会随着其问题的调查深入而散失殆尽。很难说他后来努力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掩盖过去谋取私利的问题。”
对于丁鑫发涉及的问题,与其被“双规”同时传开的消息是“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包庇儿子违法活动”。2004年7月4日,在江西省委召开的第一届六次全会上,省委负责同志通报的情况是“中纪委在对丁鑫发实行‘双规’的决定中讲,丁鑫发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利用职权为其子做生意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打击举报证人情节恶劣,问题非常严重。”
由于目前还处于调查攻坚和突破案件阶段,更为详细的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士均以“不便透露”为由拒绝外界的关注。但在南昌,丁鑫发的长子丁少华、丁少华的岳父张良琛,因涉嫌丁鑫发案己被公安机关抓捕,又被中纪委带往北京审查的消息,已经成为公众知晓并议论纷纷的热门话题。
丁鑫发涉嫌腐败的问题,从时间上看,发生在其担任检察长职务之前;从性质上讲,与其为儿子谋利有关。也就是说,丁鑫发是在自身存在腐败问题的情况下,被提拔到承担反腐败职责和重任的检察长岗位上。
“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也许能说明这个问题。”一名纪检干部说,“本来,猫是主人用于守护粮食不被老鼠偷食的,可现在的情况是,猫自己已经偷吃了主人的粮食,因此,尽管它能尽职尽责,但没有人能保证它不会与老鼠‘和平共处’,同玩游戏。这样一来,更不好说是谁捉弄谁了。”
另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在著名的“慕马案”中落马的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2001年10月10日,刘实被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贪污和受贿等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没有原形毕露之前,刘实自称是“沈阳最廉洁的干部”。但在其案发后,人们发现其在担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就是一个劣迹斑斑的贪官。据法院审理认定,1993年12月,沈阳市财政局拨款27万元给时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刘实购买住房。根据刘实安排,将其中的6万元汇至某福利厂以补刘实 1993年12月购房之不足,21万元余款此后就在市里许多公司、银行、拍卖行间进行“市际大旅行”,最后回到市法院招待所,刘指使财务人员以打白条报销的手法冲抵应收款,最终将其贪污。
刘实还与沈阳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头子刘涌关系密切,1997年3月,在装修房子时,收受刘涌送上的人民币 20万元。刘实为在美国的女儿、女婿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刘涌再次送上1000美元“贺礼”。在刘实的联系和协调下,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将资产价值达3亿多元的24000多平方米中街商业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地批给刘涌进行商业开发。同年11月,刘实为刘涌办理了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相关手续。在美国期间,刘涌又送给刘实3万美元。
担任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的 2000年4月至8月,刘实在办理马向东等人涉嫌贪污12万美元、挪用公款40万美元的案件中,又收受贿赂2万元,并多次向马向东之妻章亚非通报案件办理的情况,甚至连有关部门开会讨论案情的内容、马向东案件的关键证人、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对马向东的律师所写材料的意见等,也悉数告诉章亚非。他还多次为章亚非出谋划策,使马向东案件的查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案件处理进展缓慢。
检察长腐败的制度根源
检察机关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一名从事反腐败研究的学者坦言。“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日趋持久化、复杂化,检察长这一特殊岗位,已经成为一些自身存在腐败问题的官员窥视权力的重点目标。他们一旦被提拔到这个岗位上,不仅能够掩盖自己的问题,继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且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反腐败的名义,清除异己,壮大势力。”
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目前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一名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欲成为检察官,必须通过所有资格考试中最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而一名领导干部被提拔为检察长,则完全可以绕过这道门槛,人为地通过组织部门安排。
对此,一名法学专家忧心忡忡地说。“尽管2001年修订的《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凡不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不能作为检察长候选人或副检察长人选’。但在目前的体制下,这些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检察长候选人或副检察长人选,上级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可有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又往往把检察长视为党政官员而忽视专业任职资格,常以党政领导才能挑选人。而人大的选举或任命,以及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程序,事实上滞后于各级党委的决定。一言以蔽之,这种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选拔机制,很容易把已经有腐败问题的官员选拔到检察长的岗位上。”
“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把司法机关等同于‘专政工具’的思想观念,把法院、检察院视为党政机关的习惯性认识,把法官、检察官视为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没有因为《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而改变。”一名行政法学专家说,“如果要打破这种体制,实施依法治理,肯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2003年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目的是“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一名检察人士指出,这项举措只是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起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对于检察干部的任职仍然无法左右。
这名检察人士还说,“对于落马于检察长职位上的贪官,不管其问题是否发生在检察长任职期间,都有把关个严,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且这种问题的出现,给检察机关的声誉,带来了毁灭性的危害。因此,无论检察机关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正视问题,理智对待,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寻求科学解决的途径。”
腐败发生在任职前
2004年8月25日,重庆市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经昆明中院审理认定,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出面与区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协调’,为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使该厂得到江北区财政的资金支持和税款442万元的即缴即返。1997年4月23日,郭宝云指使其子杨青川(另案处理)收受该厂厂长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3月,郭宝云及其子杨青川与解放军某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主任李某谈定,由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融资 1000万元,以买国债名义将款存入江北国债服务部,利率为1696,其中付给结算中心9 .18%的利息,另外6 .82%的息差由郭宝云处理。4月7日,李某将单位的1000万元资金,电汇至重庆市江北区国债服务部。4月11日,杨青川在郭宝云指使下到区财政投资公司收取息差,投资公司出具“代保管证券兑付计价单”将息差73 .2万元从财政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到重庆东大投资有限公司账上,杨青川将该款从东大公司取出并占有使用。
“郭宝云是在组织上找其谈话,即将免去其江北区区长(副厅级),另行安排正厅级职位之时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一名参与办理此案的纪检人士透露,“后来的情况更为离奇,1997年9月,没有任何司法工作经历的她,出人意料地被任命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1998年10月,她被授予一级高级检察官。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郭宝云担任常务副检察长期间,仍然不遗余力地利用自己以往的工作关系和职权影响,协调各种关系,以‘虎口夺食’般的传奇,将已规划给重庆市国寸局土地整治开发管理处和市新城开发公司,用于黄花园大桥、五里店立交及五黄路工程涉及的农转非住宅安置房用地184亩中的134亩,违规变更给了其子杨青川所开办的无资金、无开发资质、无立项批准文件的东大房地产公司。杨青川将该土地出让后,非法获利2000多万元”
这名纪检人士还说“按照郭宝云当初的说法,她被安排到检察院任职,是组织上另有考虑。而如今的事实说明,不论是属于组织上的安排,还是出于她本人的自愿,郭宝云到检察院工作后,恰巧为自己以前的腐败行为,找到了安全的避风港。另外,她还可以利用工作条件、职务便利和业务知识,掩盖问题,增强自我保护机会和意识。”
不属个别现象的案例
其实,在自身已经存在腐败问题的情况下,又被提拔到检察长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不只是发生在郭宝云身上。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请批准免职的名单:免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的职务。
现年61岁的丁鑫发2001年4月当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检察长的三年间,丁鑫发理直气壮抓办案,担任过多起厅、局级干部腐败犯罪案件专案组组长,还逢会必讲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不管他的过去如何辉煌,不论他的言论怎样动听,现在他毕竟实实在在地落马了,并且不为其它事情,就因违法违纪。”江西省一名官员说,“丁鑫发过去的勤政廉洁形象,肯定会随着其问题的调查深入而散失殆尽。很难说他后来努力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掩盖过去谋取私利的问题。”
对于丁鑫发涉及的问题,与其被“双规”同时传开的消息是“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包庇儿子违法活动”。2004年7月4日,在江西省委召开的第一届六次全会上,省委负责同志通报的情况是“中纪委在对丁鑫发实行‘双规’的决定中讲,丁鑫发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利用职权为其子做生意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打击举报证人情节恶劣,问题非常严重。”
由于目前还处于调查攻坚和突破案件阶段,更为详细的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士均以“不便透露”为由拒绝外界的关注。但在南昌,丁鑫发的长子丁少华、丁少华的岳父张良琛,因涉嫌丁鑫发案己被公安机关抓捕,又被中纪委带往北京审查的消息,已经成为公众知晓并议论纷纷的热门话题。
丁鑫发涉嫌腐败的问题,从时间上看,发生在其担任检察长职务之前;从性质上讲,与其为儿子谋利有关。也就是说,丁鑫发是在自身存在腐败问题的情况下,被提拔到承担反腐败职责和重任的检察长岗位上。
“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也许能说明这个问题。”一名纪检干部说,“本来,猫是主人用于守护粮食不被老鼠偷食的,可现在的情况是,猫自己已经偷吃了主人的粮食,因此,尽管它能尽职尽责,但没有人能保证它不会与老鼠‘和平共处’,同玩游戏。这样一来,更不好说是谁捉弄谁了。”
另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在著名的“慕马案”中落马的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2001年10月10日,刘实被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贪污和受贿等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没有原形毕露之前,刘实自称是“沈阳最廉洁的干部”。但在其案发后,人们发现其在担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就是一个劣迹斑斑的贪官。据法院审理认定,1993年12月,沈阳市财政局拨款27万元给时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刘实购买住房。根据刘实安排,将其中的6万元汇至某福利厂以补刘实 1993年12月购房之不足,21万元余款此后就在市里许多公司、银行、拍卖行间进行“市际大旅行”,最后回到市法院招待所,刘指使财务人员以打白条报销的手法冲抵应收款,最终将其贪污。
刘实还与沈阳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头子刘涌关系密切,1997年3月,在装修房子时,收受刘涌送上的人民币 20万元。刘实为在美国的女儿、女婿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刘涌再次送上1000美元“贺礼”。在刘实的联系和协调下,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将资产价值达3亿多元的24000多平方米中街商业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地批给刘涌进行商业开发。同年11月,刘实为刘涌办理了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相关手续。在美国期间,刘涌又送给刘实3万美元。
担任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的 2000年4月至8月,刘实在办理马向东等人涉嫌贪污12万美元、挪用公款40万美元的案件中,又收受贿赂2万元,并多次向马向东之妻章亚非通报案件办理的情况,甚至连有关部门开会讨论案情的内容、马向东案件的关键证人、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对马向东的律师所写材料的意见等,也悉数告诉章亚非。他还多次为章亚非出谋划策,使马向东案件的查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案件处理进展缓慢。
检察长腐败的制度根源
检察机关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一名从事反腐败研究的学者坦言。“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日趋持久化、复杂化,检察长这一特殊岗位,已经成为一些自身存在腐败问题的官员窥视权力的重点目标。他们一旦被提拔到这个岗位上,不仅能够掩盖自己的问题,继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且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反腐败的名义,清除异己,壮大势力。”
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目前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一名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欲成为检察官,必须通过所有资格考试中最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而一名领导干部被提拔为检察长,则完全可以绕过这道门槛,人为地通过组织部门安排。
对此,一名法学专家忧心忡忡地说。“尽管2001年修订的《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凡不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不能作为检察长候选人或副检察长人选’。但在目前的体制下,这些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检察长候选人或副检察长人选,上级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可有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又往往把检察长视为党政官员而忽视专业任职资格,常以党政领导才能挑选人。而人大的选举或任命,以及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程序,事实上滞后于各级党委的决定。一言以蔽之,这种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选拔机制,很容易把已经有腐败问题的官员选拔到检察长的岗位上。”
“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把司法机关等同于‘专政工具’的思想观念,把法院、检察院视为党政机关的习惯性认识,把法官、检察官视为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没有因为《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而改变。”一名行政法学专家说,“如果要打破这种体制,实施依法治理,肯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2003年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目的是“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一名检察人士指出,这项举措只是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起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对于检察干部的任职仍然无法左右。
这名检察人士还说,“对于落马于检察长职位上的贪官,不管其问题是否发生在检察长任职期间,都有把关个严,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且这种问题的出现,给检察机关的声誉,带来了毁灭性的危害。因此,无论检察机关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正视问题,理智对待,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寻求科学解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