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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均属于秘密力量介入下的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可分为有害的控制下交付与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对于采取了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措施与采取了无害的控制下交付措施的案件,犯罪形态的认定结果应保持一致.对于实施“机会引诱”与“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不能简单认定为既遂或未遂,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有犯意、是否有实行行为等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考虑.当行为人的行为在形式上满足犯罪既遂条件之后,还需考虑秘密力量介入对犯罪形态的影响,如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管理秩序是否受到了现实的侵害.除此之外,秘密力量介入降低了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但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因此,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存在中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