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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体现。本文在捕后侦监部门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础上,对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侦监部门;审查标准
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侦监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到审查起诉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如何完善该审查标准,关系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一、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条文一定程序上引导侦监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由于上述条文只是提出了笼统概括的内容,对实践中的操作并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目前捕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轻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诈骗、盗窃等类型案件。许多案件一捕到底的现象仍突出,而其中有些案件的最终结论是公诉部门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缓刑等刑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未得到真正发挥。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分析
造成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不完善。具体如何操作各地侦监部门掌握标准不统一,做法也不完全相同,存在判断羁押是否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侦监检察官的阅历、专业水平也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审查结论。这就造成了各地侦监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所做出的结果的不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和目的,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对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缺少了解,易造成公众对执法公信力的质疑。
三、完善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一)明确可以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紧缺,因此笔者认为应实行“针对重点,兼顾其他”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笔者认为除刑事诉讼法应当逮捕的情形外,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罪名无异议的案件才可以列入审查范围。轻微刑事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盲人犯罪案件、聋哑人犯罪案件、迫于无奈向受贿人行贿案件作为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的重点。
(二)明确可以变更逮捕措施的一般情形
笔者认为除须审查原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之外,还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的作案手段、身体状况、家庭状况、人身和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来全面分析。笔者认为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变更逮捕措施: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怀孕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或者具有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其他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在具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等。
(三)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评估表
笔者认为应建立评分表,通过总分数的高低是低于或等于高于事先确定的维持羁押现状的分数,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继续羁押作出判断。如果低于维持羁押现状的分数,则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已减弱,可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评估表可由基本分、加分、减分、加减分项目组成,根据犯罪行为轻重,确定各类罪名的基本分。减分的项目可以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归案经过,如果属于主动自首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是否初犯、偶犯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立功表现,是属于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情况;根据医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当前身体状况报告,具有不适宜羁押的身体状况;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庭存在的困难程度等;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新证据中出现的无羁押必要性的其他事由,逮捕必要性的情况已消失。加分的项目可以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根据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有证据可以证实其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突发事件期间、侵害老弱病残、儿童、怀孕妇女、侵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等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新证据中出现的有羁押必要性的其他事由。加减分项目: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判断其主观恶性;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断其社会危险性;根据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及在押表现,判断其为人情况及改造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的刑罚,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
参考文献:
[1]王秋杰.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48-50.
[2]付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探析[J].知识经济,2014(11):20-20.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侦监部门;审查标准
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侦监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到审查起诉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如何完善该审查标准,关系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一、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条文一定程序上引导侦监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由于上述条文只是提出了笼统概括的内容,对实践中的操作并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目前捕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轻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诈骗、盗窃等类型案件。许多案件一捕到底的现象仍突出,而其中有些案件的最终结论是公诉部门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缓刑等刑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未得到真正发挥。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分析
造成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不完善。具体如何操作各地侦监部门掌握标准不统一,做法也不完全相同,存在判断羁押是否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侦监检察官的阅历、专业水平也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审查结论。这就造成了各地侦监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所做出的结果的不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和目的,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对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缺少了解,易造成公众对执法公信力的质疑。
三、完善捕后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一)明确可以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紧缺,因此笔者认为应实行“针对重点,兼顾其他”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笔者认为除刑事诉讼法应当逮捕的情形外,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罪名无异议的案件才可以列入审查范围。轻微刑事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盲人犯罪案件、聋哑人犯罪案件、迫于无奈向受贿人行贿案件作为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的重点。
(二)明确可以变更逮捕措施的一般情形
笔者认为除须审查原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之外,还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的作案手段、身体状况、家庭状况、人身和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来全面分析。笔者认为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变更逮捕措施: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怀孕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或者具有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其他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在具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等。
(三)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评估表
笔者认为应建立评分表,通过总分数的高低是低于或等于高于事先确定的维持羁押现状的分数,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继续羁押作出判断。如果低于维持羁押现状的分数,则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已减弱,可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评估表可由基本分、加分、减分、加减分项目组成,根据犯罪行为轻重,确定各类罪名的基本分。减分的项目可以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归案经过,如果属于主动自首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是否初犯、偶犯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立功表现,是属于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情况;根据医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当前身体状况报告,具有不适宜羁押的身体状况;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庭存在的困难程度等;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新证据中出现的无羁押必要性的其他事由,逮捕必要性的情况已消失。加分的项目可以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根据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有证据可以证实其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突发事件期间、侵害老弱病残、儿童、怀孕妇女、侵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等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新证据中出现的有羁押必要性的其他事由。加减分项目: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判断其主观恶性;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断其社会危险性;根据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及在押表现,判断其为人情况及改造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的刑罚,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
参考文献:
[1]王秋杰.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48-50.
[2]付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探析[J].知识经济,2014(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