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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在检察系统内部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即检察机关根据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民主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查办职务犯罪某些环节的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制度。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如何去改革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推进检察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