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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的一大片苞米地都是我家包下来的,另外村东头我家还有十来亩。现在村里有很多户人家都在城里打工,还有一些养猪养牛的专业户也不种地,我就把他们空闲的土地包了下来。”吉林省梨树县马家洼子村村民王福生(化名),指着眼前的30多亩农田,高兴地向记者介绍。
“把土地租给我们的那些人家同样不吃亏,他们一边在外边挣钱,一边又收着租金,两份收入,两不耽误。”王福生告诉记者,土地流转使村里的闲置土地得到了有效利用,流转双方在流转过程中都得到了实惠。
农民兄弟手里的一笔账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土地流转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承包土地的农户自己不从事生产经营,而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并获得一定报酬。为了解目前的土地流转状况,本刊记者赶往吉林省梨树县,对马家洼子村第2生产小队队长王福生(化名)进行了采访。
“今年我家一共种了45亩地,全部都是玉米,一年产量9万多斤!”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家的责任田只有15亩,农业税减免后,他又承包了村里的18亩土地,还租种了村里外出打工人员的闲置土地12亩。这样,他家的种植面积就达到了45亩,在当地属于少数的种植大户。
王先生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目前市场玉米的收购价格0.65元/斤计算,一年的毛收入为60000元左右。扣除村里土地的承包费7000元/年,租金8400元(12亩的他人闲置土地每年租金为700元/亩),以及种子、化肥等各项生产成本,王先生年纯收入为40000元左右。如果只靠自家15亩的土地进行生产,净收入只能达到15000元。王先生说,以前纯粹种地没有在外打工和搞养殖赚钱,但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多种些地,产生规模效益,提高收入,他对现在的经济状况很满意。
同样,作为土地流转的另一方,出租土地的非种植业人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的实惠更是显而易见。王福生向他人租用的那12亩闲置土地,正是来自同村的马先生家。马先生从1998年开始就在长春的饭店打工,2005年马先生自立门户,在长春市绿园区的一个居民社区里开了一家小吃店,年纯收入是50000多元。加上出租给王福生的12亩土地租金收入8400元,马先生年纯收入达到60000元。如果马先生不外出打工,在家里从事种植业生产,其一年纯收入只能是1万多元而已。
在梨树,像王先生和马先生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对于同样是畜牧业大县的梨树而言,有很多没有外出务工,在家从事猪、牛养殖的农户也把土地租了出去,交给种植大户经营。土地流转使农民兄弟增加了收入,使种植、养殖等各种产业得到协调发展。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土地流转”也是在我国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发创造的,土地流转经历了一个由村民自发逐步到法律自觉的过程。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草案,删除了原宪法中禁止土地出租的条款,从而开始承认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结束了我国近40年土地不可流转的历史。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首次全面阐述了党的土地流转政策。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将18号文件的精神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此后,土地流转开始在我国各地大面积展开。据农业部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流转土地已经超过1亿亩,占全国农村承包土地面积的8.7%。这个比例虽然不高,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经济迅速发展。然而,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广泛应用,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一些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农户开始有了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的要求。1995年,我国每户农民平均承包耕地仅为6.3亩,狭小的土地面积使机械化、现代化大生产不具有任何可能性。个体家庭分散经营所带来的耕地细分碎化、地块零散分割、经营规模过小等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土地规模经营的瓶颈。
另一方面,随着农产品的逐渐丰富,农产品价格降低,农民收入开始减少,非农产业与农业经济之间的收益差别日益扩大。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而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大批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务工, 农村出现了土地闲置、荒芜等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
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保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将土地留作今后的生活来源的退路,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权面临分离,土地流转由此产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梨树县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土地流转一方面使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增加了收入,另一方面又使得土地逐渐集中到有经验的、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业大户手中。土地分散经营的缺点得到有效遏制,规模化经营效果增强。“土地流转”转活了农村经济,转出了农业发展的一片新天地。
十七届三中全会指明“土地流转”方向
“土地流转”自1988年开始,在我国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但是,从目前的土地流转水平(流转土地占承包土地面积的8.7%)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土地流转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土地产权内容的不确定、流转组织管理不规范、相关法制不健全、农村社保体制无保障等各种问题日益突出,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利益矛盾冲突不断,强迫流转、非法占用土地、土地挪作他用的情况大量存在。某些个人与组织利用土地流转谋私利,非法获得土地资源的配置权。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时常得不到任何权益,农村经济在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发展起来。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10月9日,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召开前夕,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提出土体流转的问题并进行调研,土地流转问题成为本次全会的政策焦点。会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做到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会议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成为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惠农政策,为“土地流转”制度指明了方向。面对目前流转的困境,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等多方面入手,实施相应的改革及配套措施(如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增强流转主体的培育、加强流转中介组织建设、规范土地流转流程),以推动土地流转顺利、有序地开展,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只有这样,农民兄弟才能成为土地流转真正的受益者,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农村才能和谐,农村经济社会才能获得又好又快的发展。
“把土地租给我们的那些人家同样不吃亏,他们一边在外边挣钱,一边又收着租金,两份收入,两不耽误。”王福生告诉记者,土地流转使村里的闲置土地得到了有效利用,流转双方在流转过程中都得到了实惠。
农民兄弟手里的一笔账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土地流转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承包土地的农户自己不从事生产经营,而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并获得一定报酬。为了解目前的土地流转状况,本刊记者赶往吉林省梨树县,对马家洼子村第2生产小队队长王福生(化名)进行了采访。
“今年我家一共种了45亩地,全部都是玉米,一年产量9万多斤!”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家的责任田只有15亩,农业税减免后,他又承包了村里的18亩土地,还租种了村里外出打工人员的闲置土地12亩。这样,他家的种植面积就达到了45亩,在当地属于少数的种植大户。
王先生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目前市场玉米的收购价格0.65元/斤计算,一年的毛收入为60000元左右。扣除村里土地的承包费7000元/年,租金8400元(12亩的他人闲置土地每年租金为700元/亩),以及种子、化肥等各项生产成本,王先生年纯收入为40000元左右。如果只靠自家15亩的土地进行生产,净收入只能达到15000元。王先生说,以前纯粹种地没有在外打工和搞养殖赚钱,但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多种些地,产生规模效益,提高收入,他对现在的经济状况很满意。
同样,作为土地流转的另一方,出租土地的非种植业人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的实惠更是显而易见。王福生向他人租用的那12亩闲置土地,正是来自同村的马先生家。马先生从1998年开始就在长春的饭店打工,2005年马先生自立门户,在长春市绿园区的一个居民社区里开了一家小吃店,年纯收入是50000多元。加上出租给王福生的12亩土地租金收入8400元,马先生年纯收入达到60000元。如果马先生不外出打工,在家里从事种植业生产,其一年纯收入只能是1万多元而已。
在梨树,像王先生和马先生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对于同样是畜牧业大县的梨树而言,有很多没有外出务工,在家从事猪、牛养殖的农户也把土地租了出去,交给种植大户经营。土地流转使农民兄弟增加了收入,使种植、养殖等各种产业得到协调发展。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土地流转”也是在我国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发创造的,土地流转经历了一个由村民自发逐步到法律自觉的过程。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草案,删除了原宪法中禁止土地出租的条款,从而开始承认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结束了我国近40年土地不可流转的历史。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首次全面阐述了党的土地流转政策。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将18号文件的精神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此后,土地流转开始在我国各地大面积展开。据农业部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流转土地已经超过1亿亩,占全国农村承包土地面积的8.7%。这个比例虽然不高,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经济迅速发展。然而,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广泛应用,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一些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农户开始有了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的要求。1995年,我国每户农民平均承包耕地仅为6.3亩,狭小的土地面积使机械化、现代化大生产不具有任何可能性。个体家庭分散经营所带来的耕地细分碎化、地块零散分割、经营规模过小等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土地规模经营的瓶颈。
另一方面,随着农产品的逐渐丰富,农产品价格降低,农民收入开始减少,非农产业与农业经济之间的收益差别日益扩大。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而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大批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务工, 农村出现了土地闲置、荒芜等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
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保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将土地留作今后的生活来源的退路,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权面临分离,土地流转由此产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梨树县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土地流转一方面使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增加了收入,另一方面又使得土地逐渐集中到有经验的、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业大户手中。土地分散经营的缺点得到有效遏制,规模化经营效果增强。“土地流转”转活了农村经济,转出了农业发展的一片新天地。
十七届三中全会指明“土地流转”方向
“土地流转”自1988年开始,在我国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但是,从目前的土地流转水平(流转土地占承包土地面积的8.7%)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土地流转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土地产权内容的不确定、流转组织管理不规范、相关法制不健全、农村社保体制无保障等各种问题日益突出,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利益矛盾冲突不断,强迫流转、非法占用土地、土地挪作他用的情况大量存在。某些个人与组织利用土地流转谋私利,非法获得土地资源的配置权。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时常得不到任何权益,农村经济在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发展起来。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10月9日,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召开前夕,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提出土体流转的问题并进行调研,土地流转问题成为本次全会的政策焦点。会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做到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会议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成为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惠农政策,为“土地流转”制度指明了方向。面对目前流转的困境,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等多方面入手,实施相应的改革及配套措施(如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增强流转主体的培育、加强流转中介组织建设、规范土地流转流程),以推动土地流转顺利、有序地开展,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只有这样,农民兄弟才能成为土地流转真正的受益者,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农村才能和谐,农村经济社会才能获得又好又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