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时代的刑事诉讼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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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确立了我国刑诉法的基本架构,体例上基本完备,已经是初步意义上的部门法典.但囿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其在制度和规范密度上存在着某种先天不足,实务中不得不出台大量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虽然历经三次修订,但由于法典编纂程序的缺位和立法技术的停滞不前,仍未能有效整合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解决刑诉法内部的规范冲突,法典的权威统一性与体系逻辑性受到冲击.因此,要推动刑诉法的法典化,应当强调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法典编纂整合司法解释,转化为长期有效的立法,同时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的效力位差;另一方面,提升立法技术,注意中国特色与诉讼规律的兼容以及解决现实问题与立法前瞻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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