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对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影响最为重大的是银行的审单标准.自新的审单标准于国际商会颁布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使银行的审单原则和标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全球的国际贸易中,15%左右的交易采用信用证收汇,“单据”作为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付款的重要依据,出口商只有正确理解UCP600规则下“相符交单”的新涵义标准才能够减少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不符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