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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及剧毒品取缔法该法律以“对于毒品及剧毒品应从保健卫生的观点来看进行必要的取缔”(法律第1条)为目的,于1950年制定的.在该法律中,对“毒品”(附表第1)和“剧毒品”(附表第2)进行了定义,对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等进行了规定.另外,2001年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于销售或授予时的应用化学物质的MSDS出现义务提供(施行令40条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