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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江西省很多地方将森林、林木所有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折股联营等形式转让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情况日渐增多,这对盘活全省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流通,发挥江西省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对森林资源转让行为缺乏具体的规范,各地做法不一,秩序比较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