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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是个多面体,它可以从几个方面去定性,但最具决定性意义而且最重要的定性是法律层面的定性。如果不去认识它的法律属性,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就无从谈起。如果没有法律地位,新闻舆论监督就会失去法律上的属性,而随意遭人抵制,甚至被权力废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没有直接界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只是以相关的法律依据间接地确认其各项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