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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和政府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公司自治和政府规制的博弈。如何保持公司充分自治,如何对其进行适度的政府规制,是各国公司立法不得不面对并且必须解决的难题。通过对法国公司法和美国公司法的比较,指出不同的国家对公司的担保能力的态度各有不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公司具有担保能力,充分放权给公司,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加以限制。此乃当今世界立法之趋势。我国的公司立法应坚持以公司为本位的原则,确立和确保公司应享有的自治权利,在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司立法对政府规制应持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