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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随着人类实践交往空间不断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法律全球化已经成为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与此相适应,法律文化全球化也必然得以发展。然而,法律文化全球化并非是法律的绝对趋同化,其结果也不是演进为某种普适性法律文化,其过程是一个同质化与异质化、一元化与多元化、普遍化与特殊化相统一的矛盾发展过程。法律文化全球化本身就是一个合理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