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数据侦查具有时空脱域、信息过剩、事前预警、相关思维、效率倍增等特点,也存在数据质量瑕疵、数据共享不畅、数据运用中目的原则和比例原则缺失、控辩力量失衡、法律监督缺位等问题。大数据侦查运用多年,但尚无明确立法对其予以调整规范。社会发展理论、政治哲学理论、现代法治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等为大数据侦查制度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大数据侦查制度应该设立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同时确立目的正当与特定原则、比例原则、共享合规原则、全程留痕原则、保密原则、法律监督原则,解决好与立案制度的关系梳理、证据规则的调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