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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去的历史,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颇为感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时候,我在高校工作,也是新中国第一批兼职律师中,还办过几起刑事案件。但后来受到‘左’的思想影响,律师被认为是‘替坏人说话的人’。我也被打成了右派。”
谈起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陈光中认为错过了刑诉法的制定和审判林彪、“四人帮”集团,是两大憾事。
陈光中回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开始了诉讼法学术生涯,成为刑诉法两次修法的核心专家。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比如很多新型经济犯罪的出现;跨省市流窜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师队伍不断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等等,都需要刑诉法做出修改完善。”顾昂然说。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法制原则不适应的问题。陈光中的回忆,记述着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变迁——
刚改革开放不久,有一次我陪着一个国外的参观团到北京一个法院观看开庭审案。“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人突然发问。不仅是服装外观,我们的庭审方式也是“纠问式诉讼”,存在“先定后审”的弊端,不利于查明案情和保障人权。检察院起诉后,首先由法院预先审查,认为定罪没有太大问题时,才会正式开庭。
在法庭上不是控辩双方举证,而是法官直接询问被告人、证人。法官甚至自己与辩方对抗,如果被告人申辩自己无罪,法官会直接斥责他“不老实”。法庭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但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预审成了中心环节,庭审走过场。
改革开放给了修法者走出国门看世界的机会。陈光中说:“第一次修改刑诉法前,我们考察了欧洲一些国家和日本,意大利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改革了刑事诉讼制度,他们的庭审改革吸收了英美国家的‘对抗式诉讼’。我们拜访意大利一位修法的重要法学专家。他说——‘不改不行,保障人权是世界潮流。’”
吸收“对抗式诉讼”,改革审判方式——法官处于居间裁判人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把原来的开庭前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这次修法还进一步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中国的立法者和专家学者放眼世界,也为1996年刑事诉讼修法带来了革新,人权保障的精神更加彰显――根据1982年宪法,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确认人民法院统一依法定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个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在什么階段介入,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两次修法观点不同。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讲述了当初修法时的情景——
1979年刑诉法规定,法院在开庭前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由于时间短,律师没有足够时间了解案情,有碍发挥辩护作用。1996年修法,大家对“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应当提前”取得共识,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决定起诉时介入,有不同意见。
侦查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本来就不老实,律师介入不更是“有恃无恐”了吗?我还在侦查,没有“控”,何来“辩”?经过反复争论后,确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次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法律帮助。
目前,我国律师已从1980年的3000多人,壮大到了近20万人。陈卫东说:“律师作为辩护人从审查起诉阶段推进到了侦查机关侦查阶段,这样对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对律师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总是在争议中前进。1979年争议的一些问题,在1996年修法时得以实现。比如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规定,在1979年时曾有争议,有人觉得这是中国宝贵的经验,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不起诉,这些人虽然有罪,但罪比较轻,就可以不送到法院去。但也有人不同意,审判权应该由法院统一行使,检察院不可以定罪。但最终1979年刑诉法还是规定了免予起诉。这一规定,在1996年时被修改,将合理的内容吸收进不起诉制度。陈光中表示,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是世界通例,也是审判权应有之意。
回忆1996年刑诉法修改,不少学者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在1979年未能接受无罪推定原则的背景下,当时的刑诉法中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而是“人犯”。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区分,从那时开始,在检察院公诉前被广泛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慢慢消失,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这一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称呼。
改革完善二审程序——纠正只书面审不开庭的做法,规定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现在的条文中明确列举了被告人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几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从单一的枪决改变为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原来规定经济有困难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现在将“可以”改为“应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就要提供援助。
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障——赋予被害人享有更多的直接起诉权,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在庭审阶段享有与被告人基本同等的诉讼权利,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等等。
三十年,我们铭记——从强调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结合中国国情,又奋力推动改革,道路艰辛曲折;
三十年,我们呼唤——高举“人权保障”的大旗,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向着保护人权的更高目标迈进……
谈起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陈光中认为错过了刑诉法的制定和审判林彪、“四人帮”集团,是两大憾事。
陈光中回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开始了诉讼法学术生涯,成为刑诉法两次修法的核心专家。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比如很多新型经济犯罪的出现;跨省市流窜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师队伍不断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等等,都需要刑诉法做出修改完善。”顾昂然说。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法制原则不适应的问题。陈光中的回忆,记述着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变迁——
刚改革开放不久,有一次我陪着一个国外的参观团到北京一个法院观看开庭审案。“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人突然发问。不仅是服装外观,我们的庭审方式也是“纠问式诉讼”,存在“先定后审”的弊端,不利于查明案情和保障人权。检察院起诉后,首先由法院预先审查,认为定罪没有太大问题时,才会正式开庭。
在法庭上不是控辩双方举证,而是法官直接询问被告人、证人。法官甚至自己与辩方对抗,如果被告人申辩自己无罪,法官会直接斥责他“不老实”。法庭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但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预审成了中心环节,庭审走过场。
改革开放给了修法者走出国门看世界的机会。陈光中说:“第一次修改刑诉法前,我们考察了欧洲一些国家和日本,意大利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改革了刑事诉讼制度,他们的庭审改革吸收了英美国家的‘对抗式诉讼’。我们拜访意大利一位修法的重要法学专家。他说——‘不改不行,保障人权是世界潮流。’”
吸收“对抗式诉讼”,改革审判方式——法官处于居间裁判人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把原来的开庭前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这次修法还进一步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中国的立法者和专家学者放眼世界,也为1996年刑事诉讼修法带来了革新,人权保障的精神更加彰显――根据1982年宪法,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确认人民法院统一依法定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个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在什么階段介入,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两次修法观点不同。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讲述了当初修法时的情景——
1979年刑诉法规定,法院在开庭前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由于时间短,律师没有足够时间了解案情,有碍发挥辩护作用。1996年修法,大家对“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应当提前”取得共识,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决定起诉时介入,有不同意见。
侦查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本来就不老实,律师介入不更是“有恃无恐”了吗?我还在侦查,没有“控”,何来“辩”?经过反复争论后,确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次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法律帮助。
目前,我国律师已从1980年的3000多人,壮大到了近20万人。陈卫东说:“律师作为辩护人从审查起诉阶段推进到了侦查机关侦查阶段,这样对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对律师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总是在争议中前进。1979年争议的一些问题,在1996年修法时得以实现。比如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规定,在1979年时曾有争议,有人觉得这是中国宝贵的经验,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不起诉,这些人虽然有罪,但罪比较轻,就可以不送到法院去。但也有人不同意,审判权应该由法院统一行使,检察院不可以定罪。但最终1979年刑诉法还是规定了免予起诉。这一规定,在1996年时被修改,将合理的内容吸收进不起诉制度。陈光中表示,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是世界通例,也是审判权应有之意。
回忆1996年刑诉法修改,不少学者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在1979年未能接受无罪推定原则的背景下,当时的刑诉法中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而是“人犯”。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区分,从那时开始,在检察院公诉前被广泛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慢慢消失,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这一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称呼。
改革完善二审程序——纠正只书面审不开庭的做法,规定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现在的条文中明确列举了被告人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几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从单一的枪决改变为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原来规定经济有困难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现在将“可以”改为“应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就要提供援助。
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障——赋予被害人享有更多的直接起诉权,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在庭审阶段享有与被告人基本同等的诉讼权利,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等等。
三十年,我们铭记——从强调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结合中国国情,又奋力推动改革,道路艰辛曲折;
三十年,我们呼唤——高举“人权保障”的大旗,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向着保护人权的更高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