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辩护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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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辩护的形态发生重大变化.辩护模式由对抗式转变为协商式,律师进行这种协商式辩护的前提是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明智性.在协商式辩护模式下,律师应掌握好对抗的尺度,重视量刑辩护与强制措施辩护.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利用检察机关希望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心理预期与立法要求充分听取辩方意见的程序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在辩护的具体思路上,律师应着力争取不起诉处分,重视轻罪辩护,以适度程序辩护推动实体辩护,有机结合对人之辩与对物之辩,重视审判阶段的辩护,将有效辩护延伸至诉讼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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