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同法系视野下的合同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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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信赖利益是公认的合同的典型利益,却主要是针对合同未成立而进行的救济。“金钱令受害方回到一个合约已被履行的地位”是其实现赔偿责任的法理目的。两大法系对于信赖利益的内涵探究和界定出现差异,也导致合同利益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合同利益 信赖利益 法系
  “权利依赖于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合同利益明确的界定和归纳划分是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实现合同双方的权利的方式。在合同未成立、无效、可撤销、违约、加害给付等各种“非成功缔约”的情形下,从“以金钱令受害方回到一个合约从未存在的地位”,使得信赖利益成为与传统的期待利益相并列的合同法两大经典性利益。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视野对信赖利益的内涵、界定都存在异同,也使得两大法系的合同利益体系有着不同的内容。
  一、两大法系视野下的信赖利益
  朗?富勒和威廉?帕杜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在理论上第一次系统地研究了、确认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信赖利益”这一独立的利益形态:“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后,原告应受赔偿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这样的场合被保护的利益。可见,相信被告的允诺是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一个要件,合同的成立、有效和履行的允诺即意味着信赖利益的损害可以存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和违约的广泛情形下。信赖需是必要合理的。富勒还以土地出售合同为例,试图指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订约、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牺牲和物质损耗等财产性损失,以及订约机会的丧失。都是为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而进行的额外、单方面主动付出。具有辅助性意义而不是合同本身明文规定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这被定义为“返还利益”)。
  大陆法上却将普遍将信赖利益限定为合同不成立、无效的情形下。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信赖利益定义为:“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我国《合同法》更为明确地将信赖利益规定于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之中。《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大陆法系中,因合同未成立,无法适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任何“违约”损害赔偿来保护当事人利益,只能通过“信赖利益”理论来保护无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信赖利益”内涵的不同
  由上分析,“使当事人回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和经济地位”是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的共识。由此反观英美法系将“信赖利益”宽泛地应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期待利益赔偿与信赖利益赔偿不可共存。当事人的费用机会损失是获得期待利益的必要付出。只有在违约损失无法计算“期待利益”难以适用的情形,才能以“信赖利益”损害补偿的方式来弥补无辜当事人,达到公平正义的合同法目的。
  相比于英美法系,“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中排除了“违约”情形下因信赖而产生的赔偿,但是成为合同未成立、无效时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包括了必要的缔约费用、牺牲,机会损失之外,还包括了当事人向对方做出的合同履行范围内的支付。周全地保护合同未订立或无效的情况下无辜当事人的利益是大陆法系“信赖利益”制度设计的目的,进而与“违约”情况下的各种损害赔偿方式形成周密的衔接和互补。
  当然,信赖利益是否包含了当事人一方履行的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上的费用付出)也是两大法系的不同。期待利益(waste of expenditure)即意味着仅仅只是为合同成功而付出的。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将一方根据合同所做的支付定义为返还利益,也即回复利益。“被告未履行其允诺,法院可以迫使被告交出他从原告处接受的价值。此处的目的可称作防止违约之允诺人从受诺人所支付的费用中获益。” 回复利益作为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支付的那些价值,其根源虽然基于无辜当事人对另一方允诺的信赖,但因其的付出是明确可衡量的合同规定,在违约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定加以返还的,因此英美法系上将其从“信赖利益”中剥离开来,划定为根据合同本身寻求赔偿的“回复利益”。显然,回复利益的损害赔偿,其目的是以金钱返还的方式令受害方回到合约从未存在的地位。
  三、结语
  信赖利益是普遍公认的合同利益,其法理目的是“用金钱使当事人回到合同未订立时的地位”。保护合同的成立和契约神圣性的共同目的下,两大法系对于信赖利益的界定不同,也建构了不同的合同利益体系。英美法系承认信赖利益广泛存在于合同各种情形下,却排除了基于信赖合同履行范围的付出,以内容为侧重点,形成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大陆法系将信赖利益规定为缔约过程中的兜底保护,以时间为侧重,而构建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加害给付所产生的对合同之外的利益的侵害情形)。两大法系进而凭此构成互有侧重的利益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编:《合同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2] 孙良国:《违约责任中的所获利益赔偿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1期。
  [3] 李克武/傅丽萍: 《论信赖利益之违约赔偿》[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1期。
  作者简介:方筱闽(1990.5.14—),女 汉族 安徽 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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