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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它首先是一项政府实施的政策,其次才是一种风险分散工具。站在这个角度,政府在现阶段农业保险运行中,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其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作用 宏观调控
一、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一)开办农业保险的特殊困难。
1、农业保险标的分散。农业保险点多、面广、线长,经营比较分散,加之农村交通不便,给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前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造成了极大困难。
2、道德风险难以控制。道德风险分为“事前道德风险”与“事后道德风险”。由于农业保险参保时间集中,被保险人数量庞大,保险公司无法控制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漏洞可钻,产生投机获利心理。
3、逆选择现象较为严重。大量逆选择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且导致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剧增,甚至造成收不抵支,农业保险发展也无以为继。
4、农业巨灾风险难以规避。农业生产的风险主要来自自然灾害,而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突发性、损失巨大等特性,“特大灾难性事故不会发生”这一可保条件不能满足,从而使农业保险的超赔风险始终存在。
(二)从以上农业保险的特性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立法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我国农业保险从试办直到今天全面铺开,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
2、国家财政投入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之所以能够开展起来,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财政补贴政策上的突破。
3、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协作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履行的是社会责任,涉及到财政、民政、气象、农业、畜牧等多个方面,需要以政府为统领、多部门参与统筹。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现阶段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一)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障
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规范商业保险的《保险法》是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的。因此,应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实施细则,对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作用、农民参与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赔资金的处理方式、税收、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加强农业保险的配套政策保障
1.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以险养险”新模式。对经办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免除所有业务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实行“以险养险”。
2、通过整合国家支农资金,从粮食直补、农机补贴、良种补贴、阳光工程等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和民政救灾资金中整合一部分作为农民自筹保费,解决农民自筹保费收缴难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保障
1、逐步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农业大县基本属于财政穷县,目前,15%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使很多农业大县财政压力巨大。
2、给予经营费用补贴。为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减少保险费中经营费用的支出,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应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三级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除了用于当年赔款及相关费用,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风险基金,省级建立超赔风险基金,国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4、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国家成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由财政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补贴,由保险公司自行购买农业保险再保险,也可以由财政为商业性再保险公司提供补贴,由其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
(四)加强农业保险的行政资源保障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地方政府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中心工作,成立由保险监管、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民政、税务、银信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
2、整合行政资源。充分利用农经、农技、畜牧及乡村两级行政资源,全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动员、承保、灾害普查工作,并建立目标考核联动机制,自上而下形成工作合力。
3、整合技术资源。充分利用农网、气象、统计等平台,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数据模型和数据库,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五)用商业保险解决现代化农业因大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补偿并不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为出发点,而是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实现灾后持续经营目标和盈利性目标,完成农场自身商业目的。对于这部分生产力水平高,保障需求较高的农业部门,尤其是一些经济作物部门,应该尝试开展完全的商业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方式,政府应较少干预这一市场,区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界限,可以避免政府行为相对较低的效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当基础性角色。
参考文献:
[1]孙蓉. 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马晓丽.我国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D]. 山东农业大,2010,(05)
[3]张路雄.美国农业考察报告[R].2001
作者简介:张婷(1991-),女,江苏常州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商业保险。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作用 宏观调控
一、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一)开办农业保险的特殊困难。
1、农业保险标的分散。农业保险点多、面广、线长,经营比较分散,加之农村交通不便,给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前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造成了极大困难。
2、道德风险难以控制。道德风险分为“事前道德风险”与“事后道德风险”。由于农业保险参保时间集中,被保险人数量庞大,保险公司无法控制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漏洞可钻,产生投机获利心理。
3、逆选择现象较为严重。大量逆选择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且导致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剧增,甚至造成收不抵支,农业保险发展也无以为继。
4、农业巨灾风险难以规避。农业生产的风险主要来自自然灾害,而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突发性、损失巨大等特性,“特大灾难性事故不会发生”这一可保条件不能满足,从而使农业保险的超赔风险始终存在。
(二)从以上农业保险的特性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立法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我国农业保险从试办直到今天全面铺开,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
2、国家财政投入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之所以能够开展起来,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财政补贴政策上的突破。
3、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协作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履行的是社会责任,涉及到财政、民政、气象、农业、畜牧等多个方面,需要以政府为统领、多部门参与统筹。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现阶段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一)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障
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规范商业保险的《保险法》是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的。因此,应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实施细则,对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作用、农民参与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赔资金的处理方式、税收、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加强农业保险的配套政策保障
1.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以险养险”新模式。对经办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免除所有业务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实行“以险养险”。
2、通过整合国家支农资金,从粮食直补、农机补贴、良种补贴、阳光工程等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和民政救灾资金中整合一部分作为农民自筹保费,解决农民自筹保费收缴难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保障
1、逐步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农业大县基本属于财政穷县,目前,15%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使很多农业大县财政压力巨大。
2、给予经营费用补贴。为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减少保险费中经营费用的支出,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应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三级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除了用于当年赔款及相关费用,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风险基金,省级建立超赔风险基金,国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4、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国家成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由财政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补贴,由保险公司自行购买农业保险再保险,也可以由财政为商业性再保险公司提供补贴,由其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
(四)加强农业保险的行政资源保障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地方政府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中心工作,成立由保险监管、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民政、税务、银信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
2、整合行政资源。充分利用农经、农技、畜牧及乡村两级行政资源,全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动员、承保、灾害普查工作,并建立目标考核联动机制,自上而下形成工作合力。
3、整合技术资源。充分利用农网、气象、统计等平台,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数据模型和数据库,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五)用商业保险解决现代化农业因大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补偿并不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为出发点,而是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实现灾后持续经营目标和盈利性目标,完成农场自身商业目的。对于这部分生产力水平高,保障需求较高的农业部门,尤其是一些经济作物部门,应该尝试开展完全的商业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方式,政府应较少干预这一市场,区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界限,可以避免政府行为相对较低的效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当基础性角色。
参考文献:
[1]孙蓉. 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马晓丽.我国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D]. 山东农业大,2010,(05)
[3]张路雄.美国农业考察报告[R].2001
作者简介:张婷(1991-),女,江苏常州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