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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实际工程设计中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主管部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中出现异议和现行规范中有待商榷的问题进行归纳并就其提出本人的看法。本文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G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以下简称《喷规》)等三个规范中有关条款并该条款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规征求意见稿》)第8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和第9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中仍引用,而未进行任何修改的原有条款为依据,以供参考。
关键词:其他建筑 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 总容量 木器厂房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拴 合用消防泵 消防泵房出水管
Abstract:The article expressed author’s opinion to the open questions from current regulations, and to the disputes when auditing construction shop drawing in project design, when fire officials review construction fire protection designing. The article is a further discussion to the regulations of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Civil Buildings,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Keywords:other construction, outside fire water reservoir, total capacity, wood goods building, Fire elevator former room eliminate fire hydrant, Shared fire pump, Fire pump outlet pipe
一、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典型工程1: 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小于10000立方米的建筑
综合区内办公楼,其为区内体积最大和最高建筑物,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地上四层,层高3.6米,建筑高度14.40米,建筑物体积6480立方米,区内设有独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包括:消防给水泵房(内设两台室外消火栓系统给水泵和一套增压稳压装置)和一座有效容积144立方米消防专用储水池(内储存火灾延续时间两小时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本设计系依据《建规》第8.3.1条4款规定(8.3.1 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4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未设计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相当于此规模建筑在不同地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主管部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中出现了审查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本人认为:属于第8.3.1第1~5款所述建筑在符合相关要求时应按条文中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比如:办公楼或教学楼只要不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未通过审查的原因系依据《建规》第8.3.4条之规定,即: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物体积小于5000m3 的其他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未通过审查的处理结果是: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由于《建规》第8.4.1条表8.4.1中未规定此类建筑规模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要求,经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沟通后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为10升/秒,同时使用水枪两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0升/秒,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用高位储水箱并修改原有消防泵房和储水池设计。
问题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建筑在不同地区有截然不同的审批结果,关键在于对《建规》第8.3.4条中的其他建筑和消防储水池的理解,本人认为:1. 不属于第8.3.1第1~5款所述的建筑,应为其他建筑。2. 条文中所指储水池为在消防队保护半径之内的供消防车或手抬泵直接取水用水池。基于上述理解,在执行该条文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设计方案:
方案①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建筑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时,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或手抬泵直接取自消防储水池,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方案② 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或手抬泵直接取自消防储水池的应设室内消火栓。方案③ 建筑物所在地不属于消防队服务范围时的其他建筑应设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泵、储水池和消防给水管网)。方案④ 建筑物所在地属于消防队服务范围时,但消防储水池保护半径大于150米时,应设的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泵.储水池和消防给水管网)。
本文将对上述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方案 ①、②: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和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其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依据《建规》第8.4.4条和第8.4.2条第8款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需设高位消防水箱,而设置在建筑物最高部位的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因此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泵按钮。由此可见当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和不设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且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供消防车和手抬泵取水用的消防储水池已不能满足建筑物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要求,此类规模建筑消防给水系统会出现:室外消防由消防车或手抬泵供水,室内消火栓由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供水(室内消火栓泵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和由室内外合一的消防给水管网(合用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高位水箱和给水管网)供给两种方案。
方案③、④: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泵﹑消防储水池和消防给水管网)。
基于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为使该条款在执行中便于掌握,避免出现争议,本人建议对第8.3.4条进行适当修改,修改条文如下:
1.除第8.3.1第1~5款以外的其他建筑;体积大于和等于5000立方米时应设室内消火栓。
2.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或手抬泵取自消防储水池且体积小于5000m3 的其他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3.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注:⑴ 建议取消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表述(第8.3.4条应理解为:凡是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物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因为建筑物内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有关而与室内是否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无关,即使建筑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但不一定能满足室内消火栓用水要求,况且在现实中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内不设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很少。
⑵ 由于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表8.4.1中应增加相应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建议:在建筑物名称栏中增加其他建筑物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升/秒,同时使用水枪数量2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0升/秒。
二、容量大于500立方米消防水池分格
典型工程2:人造板工程中消防水池
人造板工程项目中主要设有:生产厂房、附属建筑、化工原料储罐区和木材原料堆场等,消防用水量主要以原料堆场作为设计依据(堆场总容量多大于10000立方米),根据《建规》第8.2.3条表8.2.3和8.6.3条表8.6.3规定:其用水量为55升/秒,火灾延续时间为六小时,以此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为1188立方米。设计中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第4款容量大于500立方米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的规定,设置了600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水池两座(其中包括生产用水)。但是在地方消防主管部门的图纸审查中未获通过,主要原因在于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第4款的理解,消防主管部门认为从规范文本的字面理解就是每座水池容积不得大于500立方米,本项目设计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与消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未果,最后按消防主管部门意见重新修改,设置三座独立使用的500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水池,获得通过。因此建议《建规》第8.6.1第4款修改为:消防水池有效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时应设分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这样就可避免出现上述理解偏差,从而避免设计的管路复杂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三、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设置
《建规》和《高规》中均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消火栓,《建规》条文解释中明确其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高规》未明确其是否记入消火栓总数内。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设计中有计入和不计入总数两种方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主管部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中均有通过和不通过的纪录。由《建规》和《高规》条文解释中可知消防电梯前室设置的目的是便于消防人员在进入火场时快速扑救火灾和开辟通路。既然有两种目的,就可能会出现两种可能:①火灾发生在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的服务半径内,其可用于扑救火灾起到两股水中一股作用。②不在其服务半径内,仅其起到开辟通路的作用。以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况核算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以《高规》中建筑高度小于和等于50米的普通住宅为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升/秒,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0升/秒,每只消火栓最小流量5升/秒。第一种可能时,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直接进行扑救火灾,着火点同时使用水枪两支,消防最小用水量为10升/秒。出现第二种可能时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的作用为通路,着火点灭火则由其服务半径内的另外两组消火栓承担,考虑到在实际的火灾扑救中消防队员在使用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开辟通路后关闭该消火栓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就会有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使用三支水枪的可能,此时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火栓最小用水量应为15升/秒。《建规征求意见稿》中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9.3.1-1和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9.3.1-2中均未包括消防电梯前室使用时的水量。笔者认为应在《建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总数内。是否计入将影响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中消防给水泵的选型、消防储水池总容积的确定和给水干管管径的确定等。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高层建筑中60米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60米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以计入总数之内,其他建筑和上述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则不应计入总数之内,并应以此为依据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包括:消防储水池、消火栓给水泵、给水管网等)。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建议对《建规征求意见稿》中表9.3.1-1和表9.3.1-2分别增加注解:①第9.3.2条第2款以外的其他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按表9.3.1-1增加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用水量(5升/秒)。②设有消防电梯的其他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按表9.3.1-2增加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用水量(5升/秒)。

四、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用消防给水泵
《建规》第8.4.2条第4款和《高规》第7.4.3条规定:室内消火拴给水管网宜(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但是《喷规》中第10.2.1条明确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两个规范相互矛盾,工程设计中采用合用消防泵的供水系统难以通过审查,实际工程设计中多采用各自独立的供水系统。采用室内消火拴与自动喷水灭火合用消防给水泵会出现相互干扰现象,为使消防供水安全可靠并与《喷规》中第10.2.1相一致,建议取消《建规》第8.4.2条第4款、《高规》第7.4.3条以及《建规征求意见稿》中第9.3.2条第4款。
五、消防水泵房出水管设置
《建规》GB 50016-2006第8.6.5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给管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词条文提法值得商榷,因为消防泵房出水管数量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布置形式(支状、环状)、消防水泵设置数量和是否设置备用泵等因素有关。在其他建筑的消防给设计中会出现以下情况;①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水量小于或等于25升/秒或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升/秒时可不设置备用泵,因此在消防泵房中常设一台消防水泵,实际使用中易发生事故的多为水泵而非管道,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泵房设两个出口意义不大。②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水量大于25升/秒和建筑物的室内消防水量大于等于15升/秒时设置备用泵,此情况下设置两条出水管具有实际意义。③当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水量小于或等于15升/秒时,由于消防用水量较小,依据《建规》GB 50016-2006第8.2.7.条第一款规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升/秒时,室外管网可布置成支状。基于上述情况分析可知,室外管网布置成支状管网时消防泵房设一条出水管即可满足消防用水要求而没有必要设两条出水管。因此笔者建议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5条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条文为: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15升/秒或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10升/秒时消防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给水管网连接。
以上观点可能有不妥之处,希望设计同仁批评指正。
关键词:其他建筑 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 总容量 木器厂房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拴 合用消防泵 消防泵房出水管
Abstract:The article expressed author’s opinion to the open questions from current regulations, and to the disputes when auditing construction shop drawing in project design, when fire officials review construction fire protection designing. The article is a further discussion to the regulations of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Civil Buildings,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Keywords:other construction, outside fire water reservoir, total capacity, wood goods building, Fire elevator former room eliminate fire hydrant, Shared fire pump, Fire pump outlet pipe
一、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典型工程1: 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小于10000立方米的建筑
综合区内办公楼,其为区内体积最大和最高建筑物,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地上四层,层高3.6米,建筑高度14.40米,建筑物体积6480立方米,区内设有独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包括:消防给水泵房(内设两台室外消火栓系统给水泵和一套增压稳压装置)和一座有效容积144立方米消防专用储水池(内储存火灾延续时间两小时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本设计系依据《建规》第8.3.1条4款规定(8.3.1 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4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未设计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相当于此规模建筑在不同地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主管部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中出现了审查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本人认为:属于第8.3.1第1~5款所述建筑在符合相关要求时应按条文中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比如:办公楼或教学楼只要不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未通过审查的原因系依据《建规》第8.3.4条之规定,即: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物体积小于5000m3 的其他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未通过审查的处理结果是: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由于《建规》第8.4.1条表8.4.1中未规定此类建筑规模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要求,经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沟通后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为10升/秒,同时使用水枪两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0升/秒,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用高位储水箱并修改原有消防泵房和储水池设计。
问题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建筑在不同地区有截然不同的审批结果,关键在于对《建规》第8.3.4条中的其他建筑和消防储水池的理解,本人认为:1. 不属于第8.3.1第1~5款所述的建筑,应为其他建筑。2. 条文中所指储水池为在消防队保护半径之内的供消防车或手抬泵直接取水用水池。基于上述理解,在执行该条文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设计方案:
方案①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建筑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时,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或手抬泵直接取自消防储水池,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方案② 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或手抬泵直接取自消防储水池的应设室内消火栓。方案③ 建筑物所在地不属于消防队服务范围时的其他建筑应设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泵、储水池和消防给水管网)。方案④ 建筑物所在地属于消防队服务范围时,但消防储水池保护半径大于150米时,应设的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泵.储水池和消防给水管网)。
本文将对上述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方案 ①、②: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和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其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依据《建规》第8.4.4条和第8.4.2条第8款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需设高位消防水箱,而设置在建筑物最高部位的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因此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泵按钮。由此可见当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和不设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且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供消防车和手抬泵取水用的消防储水池已不能满足建筑物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要求,此类规模建筑消防给水系统会出现:室外消防由消防车或手抬泵供水,室内消火栓由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供水(室内消火栓泵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和由室内外合一的消防给水管网(合用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高位水箱和给水管网)供给两种方案。
方案③、④: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泵﹑消防储水池和消防给水管网)。
基于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为使该条款在执行中便于掌握,避免出现争议,本人建议对第8.3.4条进行适当修改,修改条文如下:
1.除第8.3.1第1~5款以外的其他建筑;体积大于和等于5000立方米时应设室内消火栓。
2.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或手抬泵取自消防储水池且体积小于5000m3 的其他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3.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注:⑴ 建议取消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表述(第8.3.4条应理解为:凡是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其他建筑物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因为建筑物内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有关而与室内是否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无关,即使建筑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但不一定能满足室内消火栓用水要求,况且在现实中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内不设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很少。
⑵ 由于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表8.4.1中应增加相应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建议:在建筑物名称栏中增加其他建筑物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升/秒,同时使用水枪数量2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0升/秒。
二、容量大于500立方米消防水池分格
典型工程2:人造板工程中消防水池
人造板工程项目中主要设有:生产厂房、附属建筑、化工原料储罐区和木材原料堆场等,消防用水量主要以原料堆场作为设计依据(堆场总容量多大于10000立方米),根据《建规》第8.2.3条表8.2.3和8.6.3条表8.6.3规定:其用水量为55升/秒,火灾延续时间为六小时,以此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为1188立方米。设计中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第4款容量大于500立方米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的规定,设置了600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水池两座(其中包括生产用水)。但是在地方消防主管部门的图纸审查中未获通过,主要原因在于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第4款的理解,消防主管部门认为从规范文本的字面理解就是每座水池容积不得大于500立方米,本项目设计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与消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未果,最后按消防主管部门意见重新修改,设置三座独立使用的500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水池,获得通过。因此建议《建规》第8.6.1第4款修改为:消防水池有效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时应设分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这样就可避免出现上述理解偏差,从而避免设计的管路复杂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三、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设置
《建规》和《高规》中均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消火栓,《建规》条文解释中明确其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高规》未明确其是否记入消火栓总数内。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设计中有计入和不计入总数两种方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主管部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中均有通过和不通过的纪录。由《建规》和《高规》条文解释中可知消防电梯前室设置的目的是便于消防人员在进入火场时快速扑救火灾和开辟通路。既然有两种目的,就可能会出现两种可能:①火灾发生在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的服务半径内,其可用于扑救火灾起到两股水中一股作用。②不在其服务半径内,仅其起到开辟通路的作用。以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况核算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以《高规》中建筑高度小于和等于50米的普通住宅为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升/秒,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0升/秒,每只消火栓最小流量5升/秒。第一种可能时,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直接进行扑救火灾,着火点同时使用水枪两支,消防最小用水量为10升/秒。出现第二种可能时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的作用为通路,着火点灭火则由其服务半径内的另外两组消火栓承担,考虑到在实际的火灾扑救中消防队员在使用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开辟通路后关闭该消火栓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就会有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使用三支水枪的可能,此时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火栓最小用水量应为15升/秒。《建规征求意见稿》中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9.3.1-1和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9.3.1-2中均未包括消防电梯前室使用时的水量。笔者认为应在《建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总数内。是否计入将影响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中消防给水泵的选型、消防储水池总容积的确定和给水干管管径的确定等。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高层建筑中60米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60米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以计入总数之内,其他建筑和上述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则不应计入总数之内,并应以此为依据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包括:消防储水池、消火栓给水泵、给水管网等)。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建议对《建规征求意见稿》中表9.3.1-1和表9.3.1-2分别增加注解:①第9.3.2条第2款以外的其他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按表9.3.1-1增加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用水量(5升/秒)。②设有消防电梯的其他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按表9.3.1-2增加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用水量(5升/秒)。

四、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用消防给水泵
《建规》第8.4.2条第4款和《高规》第7.4.3条规定:室内消火拴给水管网宜(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但是《喷规》中第10.2.1条明确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两个规范相互矛盾,工程设计中采用合用消防泵的供水系统难以通过审查,实际工程设计中多采用各自独立的供水系统。采用室内消火拴与自动喷水灭火合用消防给水泵会出现相互干扰现象,为使消防供水安全可靠并与《喷规》中第10.2.1相一致,建议取消《建规》第8.4.2条第4款、《高规》第7.4.3条以及《建规征求意见稿》中第9.3.2条第4款。
五、消防水泵房出水管设置
《建规》GB 50016-2006第8.6.5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给管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词条文提法值得商榷,因为消防泵房出水管数量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布置形式(支状、环状)、消防水泵设置数量和是否设置备用泵等因素有关。在其他建筑的消防给设计中会出现以下情况;①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水量小于或等于25升/秒或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升/秒时可不设置备用泵,因此在消防泵房中常设一台消防水泵,实际使用中易发生事故的多为水泵而非管道,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泵房设两个出口意义不大。②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水量大于25升/秒和建筑物的室内消防水量大于等于15升/秒时设置备用泵,此情况下设置两条出水管具有实际意义。③当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水量小于或等于15升/秒时,由于消防用水量较小,依据《建规》GB 50016-2006第8.2.7.条第一款规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升/秒时,室外管网可布置成支状。基于上述情况分析可知,室外管网布置成支状管网时消防泵房设一条出水管即可满足消防用水要求而没有必要设两条出水管。因此笔者建议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5条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条文为: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15升/秒或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10升/秒时消防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给水管网连接。
以上观点可能有不妥之处,希望设计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