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合理流向之我见—兼与王玮萍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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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四家单位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如何处置国有破产企业档案(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档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一是移交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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