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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并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工资的一种形式,是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在发达国家,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家、学者、实业家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专职职业制度的一种补充,对社会和个人都有一定的益处。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工作性质灵活性的加大,以及人们工作的随意性和自由度变大,兼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会进一步加大。可以说,“兼职”本身是一个人有余力之时通过劳动与智慧赚取生活收入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兼职”之前加上“权力”二字,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领导干部当高官、兼高管、领高薪的“三高”现象,破坏了社会竞争的公平,损害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首先,“权力兼职”的实质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损害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务人员不得兼职或同时受聘于营利性组织,是近代文官制度基本的常识,这是出于对滥用权力特别是对权钱交易的防范。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兼职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4年就出台了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和到企业兼职的规定。中央组织部2004年、2008年曾两度发文重申这个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于退休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一直就有明确要求。然而一些领导干部无视党和政府三令五申的禁止性要求,屡屡到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原因在于这一形式给企业和权力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二者可以通过这一形式实现“双赢”。企业千方百计吸引和说服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让领导干部庞大的人脉关系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领导干部也就半推半就,明正言顺地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并合情合理地收取劳动报酬。事实上,双方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领导干部兼职,不过是想兼职又兼薪,鱼和熊掌兼而得之;企业请领导干部兼职,往往看中的是领导手中的权力,“权力也是生产力”,企业可以以较少的付出换取更大的利益,获得更多的“实惠”。这种“特权企业”和“特权领导”之间,可谓是实现了“双赢”。但他们“双赢”的背后,实质是上权力与利益的交换,损害的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其次,“权力兼职”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市场经济是以竞争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但竞争必须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为此,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待遇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前提。唯如此,市场竞争中内含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才能实现。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竞争起点的平等和竞争过程的平等。竞争起点平等是指竞争主体具有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竞争过程的平等是指竞争主体遵守同一竞争规则。然而,党政官员到企业兼职,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了参与市场竞争主体机会的不平等和规则的不一致。领导干部掌握著公共权力,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官员到企业兼职,一手握着公共权力,一手收取企业年薪,如何保证其公共政策不倾向于给他发工资的企业?如何保证他不为其所兼职的企业办事?如何保证他不在制定和执行竞争法则时不偏袒他所兼职的企业?“特权干部”必然会利用手中的“关系资源”和“人脉资源”优势,利用其自身的“威信”和“影响力”,给所在企业带来收益和好处。表面上看,领导干部在企业中兼职似乎不像贪污受贿那样严重,事实上,其危害不亚于贪腐,因为其中可能涉及到公共权力与资本的勾结,一些领导干部运用其国家政策参与和制定的权力,向兼职企业政策倾斜,通风报信,泄露国家机密,肥的是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和那些雇用领导干部兼职的企业,害的是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利,损害了公共权力的公正性。
第三,“权力兼职”破坏了监督制度,损害公共权力的公信力。“权力兼职”是官大于法的产物,同时也是使制度监督乏力的原因。一方面,“权力兼职”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监督乏力。一些领导干部痴迷权力自肥,缺少主动接受监督的勇气和境界,不愿也不想用党纪法规来“革”自己的命,制度监督无法冲破“权力干预”的阻力,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权力兼职”还使对企业的监督不能落实。兼职者或是刚退下去的老领导,或是位高权重的现领导,既然拿了企业的钱就有“替人说话”“替人消灾”的责任。一些有问题的企业本应受到市场规则的处罚,但是由于有政府背景的“老领导”说情和袒护,为问题企业“站台”,这些企业不仅可以捞取不当利益,出了问题还有兼职领导出来摆平,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制度难以落实,以致孵化出形形色色的“苍蝇”甚至“老虎”,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从政涉商”“权力兼职”成为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成为危害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政府的公信力来源于公众对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来源于公众对政府保持公正中立立场的信任。“权力兼职”不管有没有沾钱,只要没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公众都会对公共权力运行的中立性产生怀疑。丧失对执法者公正执法的信心,公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同就会出现危机。
此外,还有一个最显而易见的危害,就是“权力兼职”必然导致“分心”,影响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假定领导干部都有着很强的免疫力、很高的道德觉悟,兼职只是出卖劳动力,不出卖公权力。纵然这样,领导干部兼职势必也会影响到对本职工作的“尽心尽力”。因为每个人的精力有限,领导干部兼职必然要投入精力和时间,人不可能做到一心二用,这是客观规律。还有一些普通公务员,长期在外兼职,逐渐把副业变成了主业,但还拿着公共财政支付的工资,就出现了“吃空饷”的现象,此种兼职危害也不可忽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防止官商“勾肩搭背”和权力利益化,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2013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作出规范,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目前,清理领导干部企业兼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如何走出“清理——复发——再清理——再复发”的怪圈,防止“春风吹又生”,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党政干部必须加强修养,提升境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被金钱诱惑,善于拒绝诱惑。同时,更重要的是提升全体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彻底断绝领导干部“想当官还想发财”的念想,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为官不易”“想当官就不要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的共识。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教授
(责编/梁晓娟)
首先,“权力兼职”的实质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损害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务人员不得兼职或同时受聘于营利性组织,是近代文官制度基本的常识,这是出于对滥用权力特别是对权钱交易的防范。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兼职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4年就出台了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和到企业兼职的规定。中央组织部2004年、2008年曾两度发文重申这个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于退休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一直就有明确要求。然而一些领导干部无视党和政府三令五申的禁止性要求,屡屡到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原因在于这一形式给企业和权力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二者可以通过这一形式实现“双赢”。企业千方百计吸引和说服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让领导干部庞大的人脉关系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领导干部也就半推半就,明正言顺地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并合情合理地收取劳动报酬。事实上,双方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领导干部兼职,不过是想兼职又兼薪,鱼和熊掌兼而得之;企业请领导干部兼职,往往看中的是领导手中的权力,“权力也是生产力”,企业可以以较少的付出换取更大的利益,获得更多的“实惠”。这种“特权企业”和“特权领导”之间,可谓是实现了“双赢”。但他们“双赢”的背后,实质是上权力与利益的交换,损害的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其次,“权力兼职”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市场经济是以竞争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但竞争必须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为此,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待遇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前提。唯如此,市场竞争中内含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才能实现。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竞争起点的平等和竞争过程的平等。竞争起点平等是指竞争主体具有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竞争过程的平等是指竞争主体遵守同一竞争规则。然而,党政官员到企业兼职,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了参与市场竞争主体机会的不平等和规则的不一致。领导干部掌握著公共权力,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官员到企业兼职,一手握着公共权力,一手收取企业年薪,如何保证其公共政策不倾向于给他发工资的企业?如何保证他不为其所兼职的企业办事?如何保证他不在制定和执行竞争法则时不偏袒他所兼职的企业?“特权干部”必然会利用手中的“关系资源”和“人脉资源”优势,利用其自身的“威信”和“影响力”,给所在企业带来收益和好处。表面上看,领导干部在企业中兼职似乎不像贪污受贿那样严重,事实上,其危害不亚于贪腐,因为其中可能涉及到公共权力与资本的勾结,一些领导干部运用其国家政策参与和制定的权力,向兼职企业政策倾斜,通风报信,泄露国家机密,肥的是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和那些雇用领导干部兼职的企业,害的是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利,损害了公共权力的公正性。
第三,“权力兼职”破坏了监督制度,损害公共权力的公信力。“权力兼职”是官大于法的产物,同时也是使制度监督乏力的原因。一方面,“权力兼职”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监督乏力。一些领导干部痴迷权力自肥,缺少主动接受监督的勇气和境界,不愿也不想用党纪法规来“革”自己的命,制度监督无法冲破“权力干预”的阻力,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权力兼职”还使对企业的监督不能落实。兼职者或是刚退下去的老领导,或是位高权重的现领导,既然拿了企业的钱就有“替人说话”“替人消灾”的责任。一些有问题的企业本应受到市场规则的处罚,但是由于有政府背景的“老领导”说情和袒护,为问题企业“站台”,这些企业不仅可以捞取不当利益,出了问题还有兼职领导出来摆平,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制度难以落实,以致孵化出形形色色的“苍蝇”甚至“老虎”,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从政涉商”“权力兼职”成为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成为危害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政府的公信力来源于公众对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来源于公众对政府保持公正中立立场的信任。“权力兼职”不管有没有沾钱,只要没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公众都会对公共权力运行的中立性产生怀疑。丧失对执法者公正执法的信心,公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同就会出现危机。
此外,还有一个最显而易见的危害,就是“权力兼职”必然导致“分心”,影响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假定领导干部都有着很强的免疫力、很高的道德觉悟,兼职只是出卖劳动力,不出卖公权力。纵然这样,领导干部兼职势必也会影响到对本职工作的“尽心尽力”。因为每个人的精力有限,领导干部兼职必然要投入精力和时间,人不可能做到一心二用,这是客观规律。还有一些普通公务员,长期在外兼职,逐渐把副业变成了主业,但还拿着公共财政支付的工资,就出现了“吃空饷”的现象,此种兼职危害也不可忽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防止官商“勾肩搭背”和权力利益化,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2013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作出规范,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目前,清理领导干部企业兼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如何走出“清理——复发——再清理——再复发”的怪圈,防止“春风吹又生”,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党政干部必须加强修养,提升境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被金钱诱惑,善于拒绝诱惑。同时,更重要的是提升全体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彻底断绝领导干部“想当官还想发财”的念想,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为官不易”“想当官就不要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的共识。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教授
(责编/梁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