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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年前开始,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也成了一种趋势,这有利于找到真正的责任人。
3月下旬,京版问责办法——《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北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北京科技报》:此前是否有过针对党委领导的问责?
林喆,其实,早在战争年代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就有问责制。新中国成立后,对官员的问责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开始关注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并撰文建议国家将其加强。不过,以前问责涉及的官员不多,大部分也都是按行政规定处罚,基本没有“引咎辞职”这个概念。从2003年“非典”开始,问责作为一种制度开始不断被关注,力度也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以前的问责偏重于行政干部,而不是针对党的干部。但在基层政府中,很多决策实际上是由党委做出,因此这是问责中一个很大的缺陷。从几年前开始,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也成了一种趋势,这有利于找到真正的责任人。
《北京科技报》:哪些责任需要党政领导干部承担?
林喆: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都需要党政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近几年中,重庆开县井喷、松花江污染事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都比较大。还有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从形式上看,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都比较到位。
另外,《暂行规定》也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也将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北京科技报》:在一些地方,被问责的官员常常没过多久就“带病复出”,有时甚至还是“带病提拔”,如何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林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以后的复出,我们以前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出现了“带病复出”、“带病提拔”等一些问题。
但是200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一年的复出时限。前几年,我在有关建议中也提出,问责官员的复出时限至少要一年。因为他们的思想、理念的改变、改正错误的时间至少需要一年。不过,我后来发现,这个时限还是太短。于是,去年我又建议,官员复出的时间应该至少为两年。
另外,被问责的官员复出应该进行公示和公告,并说明复出的理由,还应该取得当时因为他的错误而受到损害的单位民众的谅解,受损的单位及民众应该能够对该官员的复出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问责官员“带病复出”、“带病提拔”的现象。
《北京科技报》:现在一些被问责官员多次落马又多次复出的现象,是否说明现在复出的机制不完善?
林喆:我们的领导干部复出机制还在摸索,有待继续完善。我认为对被撤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复出,一定要慎重。哪些人可以复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出,复出后担任怎样的职位,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也要明确一个观点:党政领导干部犯了错、被问责之后,不是“一棍子打死”,一段时间之后,一些人依旧可以被任用,但是,这些人一定要“低位复出”。比如地厅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当处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到地厅级;重要岗位上的干部到非重要岗位上。他们不应该是平行复出,甚至是高位复出。如果不这样执行,这些官员等于还是没有受到处理,也容易导致“替罪羊”的出现,因为出大事以后,真正负有责任的领导可以先让“替罪羊”顶罪,然后再任用甚至是提拔“替罪羊”,在这样的规则下,一些人也愿意充当“替罪羊”。现在,如果规定被问责官员只能“低位复出”,就没有人愿意充当“替罪羊”了。这就有利于克服在实施问责制时把真正的责任人放过,而由“替罪羊”受过的现象。
另外,如果要对被问责官员重新使用,应当公布推荐人的名字。这样复出的官员再犯错,推荐者也要承担“推荐不当”的责任,从而可以有效约束推荐者。至于因严重过错和责任多次落马、多次复出而又再次落马的问题官员,应该“终身禁官”。现在国家的干部资源十分丰富,我们完全可以另行挑选合格者。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被问责官员多次落马又多次复出的现象了。
《北京科技报》:目前,党政“一把手”权力往往过大。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对他们又该如何监督?
林喆:这要求在做一些重大决策时,一定要进行集体表决,就是党委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利,这样就可以避免政府在进行一些重要决策时出现重大失误。
每到年底,上级组织部门可以实施“一把手”的民主作风评价,从普通党员干部的评价中得到反馈。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组织部门在对一些“一把手”进行考察时,往往觉得能力强就可以了,而忽略了他们的民主作风问题。
我认为,以后对“一把手”的民主作风问题,应实施“一票否决”。如果其民主作风不好、不尊重集体的意见,就坚决不再让他担任领导干部,并且要将此形成一项有效的制度。
《北京科技报》:在您看来,党外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以及党内监督,哪种监督更有效?
林喆:应该说,这些监督形式都是有效的。只要认真执行,就可以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但在目前的多种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还十分薄弱。在很多地方,普通党员发不出自己的声音,党组织或行政组织的“一把手”往往都是“一言堂”,不允许别人有不同的声音或者意见,并且这种现象目前十分普遍,这是我们监督体系中的一个大问题。
本期答疑者
林喆 中央党校教授
本期提问者本报记者李鹏
3月下旬,京版问责办法——《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北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北京科技报》:此前是否有过针对党委领导的问责?
林喆,其实,早在战争年代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就有问责制。新中国成立后,对官员的问责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开始关注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并撰文建议国家将其加强。不过,以前问责涉及的官员不多,大部分也都是按行政规定处罚,基本没有“引咎辞职”这个概念。从2003年“非典”开始,问责作为一种制度开始不断被关注,力度也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以前的问责偏重于行政干部,而不是针对党的干部。但在基层政府中,很多决策实际上是由党委做出,因此这是问责中一个很大的缺陷。从几年前开始,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也成了一种趋势,这有利于找到真正的责任人。
《北京科技报》:哪些责任需要党政领导干部承担?
林喆: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都需要党政领导承担相关责任。
近几年中,重庆开县井喷、松花江污染事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都比较大。还有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从形式上看,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都比较到位。
另外,《暂行规定》也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也将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北京科技报》:在一些地方,被问责的官员常常没过多久就“带病复出”,有时甚至还是“带病提拔”,如何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林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以后的复出,我们以前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出现了“带病复出”、“带病提拔”等一些问题。
但是200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一年的复出时限。前几年,我在有关建议中也提出,问责官员的复出时限至少要一年。因为他们的思想、理念的改变、改正错误的时间至少需要一年。不过,我后来发现,这个时限还是太短。于是,去年我又建议,官员复出的时间应该至少为两年。
另外,被问责的官员复出应该进行公示和公告,并说明复出的理由,还应该取得当时因为他的错误而受到损害的单位民众的谅解,受损的单位及民众应该能够对该官员的复出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问责官员“带病复出”、“带病提拔”的现象。
《北京科技报》:现在一些被问责官员多次落马又多次复出的现象,是否说明现在复出的机制不完善?
林喆:我们的领导干部复出机制还在摸索,有待继续完善。我认为对被撤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复出,一定要慎重。哪些人可以复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出,复出后担任怎样的职位,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也要明确一个观点:党政领导干部犯了错、被问责之后,不是“一棍子打死”,一段时间之后,一些人依旧可以被任用,但是,这些人一定要“低位复出”。比如地厅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当处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到地厅级;重要岗位上的干部到非重要岗位上。他们不应该是平行复出,甚至是高位复出。如果不这样执行,这些官员等于还是没有受到处理,也容易导致“替罪羊”的出现,因为出大事以后,真正负有责任的领导可以先让“替罪羊”顶罪,然后再任用甚至是提拔“替罪羊”,在这样的规则下,一些人也愿意充当“替罪羊”。现在,如果规定被问责官员只能“低位复出”,就没有人愿意充当“替罪羊”了。这就有利于克服在实施问责制时把真正的责任人放过,而由“替罪羊”受过的现象。
另外,如果要对被问责官员重新使用,应当公布推荐人的名字。这样复出的官员再犯错,推荐者也要承担“推荐不当”的责任,从而可以有效约束推荐者。至于因严重过错和责任多次落马、多次复出而又再次落马的问题官员,应该“终身禁官”。现在国家的干部资源十分丰富,我们完全可以另行挑选合格者。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被问责官员多次落马又多次复出的现象了。
《北京科技报》:目前,党政“一把手”权力往往过大。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对他们又该如何监督?
林喆:这要求在做一些重大决策时,一定要进行集体表决,就是党委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利,这样就可以避免政府在进行一些重要决策时出现重大失误。
每到年底,上级组织部门可以实施“一把手”的民主作风评价,从普通党员干部的评价中得到反馈。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组织部门在对一些“一把手”进行考察时,往往觉得能力强就可以了,而忽略了他们的民主作风问题。
我认为,以后对“一把手”的民主作风问题,应实施“一票否决”。如果其民主作风不好、不尊重集体的意见,就坚决不再让他担任领导干部,并且要将此形成一项有效的制度。
《北京科技报》:在您看来,党外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以及党内监督,哪种监督更有效?
林喆:应该说,这些监督形式都是有效的。只要认真执行,就可以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但在目前的多种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还十分薄弱。在很多地方,普通党员发不出自己的声音,党组织或行政组织的“一把手”往往都是“一言堂”,不允许别人有不同的声音或者意见,并且这种现象目前十分普遍,这是我们监督体系中的一个大问题。
本期答疑者
林喆 中央党校教授
本期提问者本报记者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