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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三类“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具有地方立法权。珠海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自1996年有立法权以来,持续有力的地方性立法在珠海经济与法制建设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区建立三十年来,珠海在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为走科学发展的特色之路创造了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