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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 我县保安公司为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和其他省、市、县的保安公司一样,对上岗保安队员配发电击棍和催泪枪、烟雾枪。为预防和制止车匪路霸行为,根据公安部(1992)16号文(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守护银行、重要仓库、押运货币、贵重物资,要选择政治、业务以及身体素质好的队员担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分队承担,并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枪支(枪支配发、购置渠道等管理规定另行通知)精神,1993年12月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