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警察权力是为公民权利而设,警察权力行使的滥用或不力,都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从比例原则角度讲,警察权应依比例行使,行使权力谋求的目的与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应当成比例、相适应,包括刑事侦查权、行政调查权、检查权和枪支使用权都应按照各自的比例原则要求行使.从法律保留原则角度讲,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均应以法律来规定.目前,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化、个别化规定,还存在以行政规章规定上述事项的现象.面对法律的完善和政府职能及责任的逐渐规范,应强化警察权在日常警务活动中的依法行使,并保证政府为应对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