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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制定颁布使得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得以确立,同时也构建了公司健康运营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基石,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而规避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通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来制约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