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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审计与立法、行政的关系,近代国人在借鉴大陆派审计、英美派审计及传统中华审计思想的基础上,分别依照立法型、行政型及独立型等转型路径,从审计机构取超然地位抑或隶属于立法或行政机构、审计监督之职权与立法财政监督及行政财政监督之权限划分、审计组织之产生取议会制抑或元首任命制或考试制等方面提出了诸多不同的思想或主张。深化对我国近代审计监督法治转型中多重取向的认识,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也能够为新时代审计监督法治化进程提供某些历史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