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是如何炼成的?

来源 :董事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yunlc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这起错案的背后凸显出在炫眼的光环下,中国企业家的生存成长空间正在被某几股势力压迫着。这起发生在东北辽宁的错案,使一名优秀的企业经营人才和一个很有前途的企业,被无情地摧残。这起错案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令人对东北振兴的法制环境再次提供了一个反面教材。事实再次表明,不公平的法制环境,不仅对受害个体带来难以抚平的伤痛,更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反作用力。
  告别了近一年的铁窗生活,企业家刘君心中的郁闷仍然难除。
  刘君原为营口市锻压设备厂厂长。2003年7月9日,他突然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随即被关押,时长近一年之久,才重获自由。他痛苦地告诉记者:“这起冤案让我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企业也因此瘫痪,无法给工人发工资,与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海水淡化设备高科技项目被迫中止,损失上千万元,令人痛心。”
  营口市锻压设备厂厂长刘君,因企业动迁需要,个人投入40多万元购买新厂址土地使用权,反被营口市检察院错误认定为贪污厂房。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本来无罪的他才洗清罪名。检察机关的这起“错案”使刘君被关押近一年,身心遭受巨大创痛。
  企业瘫痪了,一系列重大经营项目停止了,损失上千万元;然而,半年多时间过去了,这起错案以及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仍未得到纠正。
  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竟办错了,这在当地引起恶劣的影响。从某个角度来看,这样的错案凸显出当前企业家生存环境的变化。
  


  “重案”为何办错了?
  
  1961年生于辽宁的刘君,高级工程师,毕业于辽宁工学院,现任营口市政协委员,营口市锻压设备厂厂长兼营口市机电设计研究所所长,曾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国家优秀科技青年”,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享受当地政府特殊津贴,多项科技成果获国家专利。
  2003年7月,营口市检察院对刘君立案侦查、批准逮捕,不久就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君将工程造价63.5万元的企业厂房“占为己有”。营口市检察院还派人参加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对判决提出意见,此后,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君有期徒刑10年。
  自信绝对没有问题的刘君,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法受理。
  营口市检察院不顾此案仍在审理的现实,将其作为当年的一项主要工作成绩,写入工作报告。2004年2月10日,营口市检察院代检察长梅树清,站在营口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庄严的主席台上,向数百位市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如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原机械局下属机电设计研究所主任刘君利用职务之便,借企业动迁之机,将土地补偿款59.5万元据为己有的大案。”
  由于检察机关将此案写入向市人大会议所作的报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辽宁省一些人大代表对该案提出了质疑,认为存在诸多问题。
  代检察长的梅树清虽然向人大汇报说“务必搞准”,然而事实却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2004年11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2004)辽刑终字第152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刘君无罪,理由是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重点查办的这起案件,最终办错了,这立即在当地引起了不良影响。营口市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坦陈,刘君案件是检察机关当年一个挺大的“败笔”,感到“挺没面子的”,主要是因为事情没有“搞准”,对刘君“动手”的时机又没有“找准”。
  营口市检察院认为,罪与非罪的最终裁判权在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刘君确实无罪。可从检察机关来看,并不见得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但从终审判决结果看,老百姓确实可以认为这个案子办错了,是一个“错案”。
  而到此时,无罪的刘君,已被关押了近一年,身心遭受巨大痛苦,他多年来为之付出巨大心血的两个企业,已经瘫痪了一年多,厂区满目疮痍,数十名工人失去了工作。海水淡化设备高科技项目被迫中止,损失无法挽回。
  
  为企业投入40万,为何反遭逮捕判刑
  
  此案似乎并不复杂。
  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刘君案件事实已经查得很清楚。1999年营口市因城市改造需要,对位于辽河大街东段的营口市锻压设备厂、营口市机电设计研究所(两企业性质分别为集体和国有)实行动迁,时任两企业法人代表的刘君,代表被动迁企业,与开发单位——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开发单位异地续建一处新厂房来抵顶动迁补偿费。
  新厂址的土地使用权,系刘君个人出资40万元,在营口河口工业开发区内购买的。
  新厂房建完后,锻压设备厂的全部资产和设备搬迁到新厂房内。
  营口市检察院认为,刘君通过动迁将企业新厂房据为己有,构成贪污公款罪。
  据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透露,合议庭经过认真审核,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根本不成立,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君将新厂房据为己有,因此拿出了“无罪意见”。但是,检察机关派人参加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判决提出了意见。在检察机关的“强烈要求”下,迫于种种因素,为了“支持检察院的工作”,一审法院对刘君做出了1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刘君上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下达终审判决,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刘君无罪。
  终审法院的判决依据非常充分,判决书中明确写出了刘君无罪的原因:“营口二建续建的厂房是以锻压设备厂名义建成的,建成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没有证据证明刘君将其处置到自己名下”;“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分离,不能因为刘君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得出刘君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结论”;“刘君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经营企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刘君未交还公共财物行为属于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辽宁省高院明确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君将企业厂房“贪污”, “应以证据不足宣告刘君无罪”。
  该案到此尘埃落定,真相大白。
  刘君痛苦地说:“为了支持城市改造,确保企业完成动迁,我个出资40万元为企业购买了新厂址的土地使用权,这表明我对动迁企业做出了投入,国家支持企业投资多元化,我对企业投资难道有错?天下还有公理吗?”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湛庆、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习智等法律界人士认为,刘君被错误逮捕羁押和判刑,真是罕见的冤案。此事定性非常清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完全是两个概念,刘君个人拥有的只是新厂址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新厂房的所有权,新厂址土地使用权系刘君个人出资,实际是企业占用了刘君的个人投资,反被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为刘君“贪污”新厂房,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先入为主”的办案观
  
  揭开这起错案的内幕,检察机关相关违法办案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迟迟未予纠正。
  


  一、检察机关非法看押刘君长达5个多月。
  据营口市检察院介绍,刘君羁押合法,手续都在营口市看守所那里,但看守所“至今没有找到”手续。调查发现,营口市检察机关的上述介绍竟有公然撒谎成分,看守所反映,“检察机关从没问过他们关于手续的问题”。
  《法警支队看押、看管犯罪嫌疑人登记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出入监区登记表》等一系列相关材料,清楚地表明,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14日,营口市检察院派出褚怀峰、施雪生等工作人员,在营口市看守所一间监室内看押刘君。这些材料每日记载明确显示,检察机关这些人员每天对刘君实施了看押。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习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应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等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没有羁押权,营口市检察院非法看押当事人刘君长达5个多月,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侵害了公民的人权,性质十分恶劣。辽宁省检察院有关人士认为,检察机关直接押人是严重违法的,实属罕见。
  营口市检察院辩解说,他们并未违法,“为确保刘君身体健康,我院法警对他轮流‘陪护’”。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士认为,这个解释“此地无银”,如果刘君需要“陪护”,则应送到医院里,在看所里怎么叫陪护,这更暴露出检察机关“迫害”当事人、非法办案的实质。
  二、据刘君反映,在羁押中受到非人道折磨。
  有关医疗诊断显示,刘君属TIA高血压三期,本来不符羁押条件,营口市检察院将刘君辗转送往营口、海城、盘山、鞍山等几个看守所羁押,均被拒收,最后检察机关又把刘君送回营口市看守所,派人直接看押。
  刘君说:“我随时有生命危险,但检察院看押人员有时竟不让我看病、不给药吃,使我倍受病痛折磨,已到了极限,有一天我实在挺不住了,写出‘救命血书’求救。”这种情况,从营口检察院看押刘君的记录中便可得到印证。2004年4月20日,刘君头晕、舌头硬,营口市中心医院检查后“建议住院治疗”,但当天刘君仍被押回了看守所,没有被允许住院治疗。刘君被关单独关在一间屋内,5个多月内什么也不让看,最后话都有些不会说了,受着病痛折磨,精神都要崩溃了。
  营口市检察院对“求救血书”等事没有否认,但解释说,他们让刘君“吃药”了。
  三、 违法扣押和处置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2003年7月10日,营口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张洪权等人以办案为名,将刘君妻子个人花11万多元购买的一辆“长城赛弗”越野吉普车强行扣押,至今未向刘君本人或家属出具任何合法扣押手续。该车本来不是涉案资产,无权扣押,但更严重的是,检察机关又将这辆车非法出借给营口市热电公司使用,再次暴露出司法机关“腐败、特权”作风。营口市检察院承认自身“管理不善”,此车是热电公司“开走修理去了”。
  


  辽宁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处处长田家军气愤地指出,去年省检对非法扣押款物问题清理好几次了,营口市检察院的解释令人可笑,实属严重违法行为。他当即打电话对营口检察院进行了严厉批评。
  刘君说,若非亲历,真不相信司法机关能如此肆无忌惮地违法办案。检察机关还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近2万元现金扣押,至今不还;办案人员李德斌还将我的2000元现金贪污。
  营口市检察院认为,还款的问题,要等到与刘君算清治病药费后才能进行;李德斌没有贪污行为,还出具了李德斌将钱交还单位的收据复印件。但收据是真是假,只要进行技术鉴定就清楚了。
  辽宁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姜群在深入细致地调查该案后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搞错,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存在许多违法办案问题,检察机关办案如果缺乏有效监督,违法有关程序,势必会为腐败和司法不公提供机会和土壤,酿成许多冤案,这为如何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再次敲响了警钟。
  
  知错不改就是错上加错
  
  尽管终审判决表明,刘君案件确实“搞错了”,但营口市检察院却并不以为然。检察长梅树清坚持认为,该案是他任代检察长期间院里主抓的一项重大案件,不是错案。一些知情人士透露,参与刘君案件的一些办案人员,不但没有追究“错案”责任,反被褒奖和提职。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办案的责任部门要对这起错案负责,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追究责任,但刘君反映,时至目前,他仍然没有看到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开展任何工作,此案造成的一系列后果至今没有解决。
  营口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丙志凯认为,该案确实值得反省,检察机关今后办案一定要搞准,否则负面影响太大了。在法院没有终审结果的情况下,就把刘君案件写入向大汇报的工作报告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今后应采取措施避免。
  姜群认为,这既是一起错案,也更是冤案。营口市检察机关不但不正确面对错案,积极整改,反而坚持己见,严重损坏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它出现这些问题,绝不是办案机关“水平低”的问题。它已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恶劣影响。
  许多知情人士认为,此案是检察机关重点查办的案件,最后竟办成错案,更有主观陷害之嫌,如果不能及时纠正,性质就更恶劣了。特别是当地企业界反响强烈,引起了许多投资者的担忧,对投资主体多元的改革带来了负面的政治影响。
其他文献
目的探讨产前加强孕妇自然分娩观念的培训对自然分娩的影响。方法将100例孕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50例。对照组孕妇接受常规的产前健康教育;观察组孕妇除接受常规的产前健康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终身教育体系的开端,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期。学前教育对于塑造幼儿健全的个性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启蒙的文化知识,具有无可替
践行礼仪活动贴近幼儿生活,让孩子们在真实的情景体验中,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不受大人的干预,自己来做小主人,真正的感受到帮助别人的快乐,活动中孩子们之间的情感获得共鸣,促进孩子
游戏是幼儿期不可缺少的重要活动。电教媒体在教学中的运用,实现了幼儿从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探究建构知识的主体地位的转变,也实现了教师从知识的灌输者到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
目的探讨电视胸腔镜辅助手术(VATS)在普胸外科的应用。方法回顾分析62例胸腔镜手术的临床资料。包括:自发性气胸、巨大肺大疱、肺良性肿瘤、急性脓胸、胸外伤等多种胸部疾病。结
目的探讨小腿内侧逆转皮瓣修复足底巨大皮肤缺损的临床效果。方法1995~2007年采用小腿内侧逆转皮瓣修复足底巨大皮肤缺损36例,缺损面积8cm×6cm~10cm×8cm。皮瓣面积10c
加强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能够促使教职工积极参与幼儿园的全面管理,有力推动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协调幼儿园内部的各种关系,创造和谐有序的保教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
瓦窑堡会议至三大主力红军会师期间,中国共产党采取下层统一战线工作与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同时进行的方针,在国民党军队官兵中宣传中共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方针,组织群众性的抗
“五反”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发生的一个大规模的群众性政治运动,上海市由于其在中国有特殊的金融、经济地位,所以在运动中备受中央关注。由于上海市在“四反”运动向“五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