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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明代注释律学有了新的发展。私家注律文献的数量大大超过前代,注律家不但用新的制律理论对明律新增条款和修订条款作出诠释,而且遵循律例关系理论对刑例进行新的阐发,并进一步注重理论诠释和司法应用的结合,注律文献所采用的编纂体例和注释方法较之前代也有了新的进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注律者的特殊身份、律例关系理论的形成以及统治者的重视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