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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盗版行为是一种不向版权人付费但是却向消费者收费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版权人的知识产权,而且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西北大学、交通大学的大学生进行抽样调查,得知大学生使用盗版制品的比例非常高,其影响因素有价格因素、心态因素等,针对这些影响因素提出了反盗版对策建议,包括降低市场价格、转变执法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只有对症下药,才能改变大学生群体消费盗版的现状。
【关键词】盗版;反盗版;知识产权
一、引言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由此可见盗版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盗版的复制者、销售者是对版权人的直接侵权人,由于法律对盗版制品购买人的责任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我国购买盗版制品供自己使用的并非违法,但是盗版制品往往品质较差,消费者在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时无法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购买盗版是一种害人害己的行为,既加速了知识产权侵权人侵权的脚步,影响了版权人的创作的动力,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的盗版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渊源
世界上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我国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真正着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条约》并于2007年6月9日在我国生效。
(二)我国打击盗版现状
国务院新闻办于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2]中新网北京1月4日电,中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4日公布的2012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数据显示,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8万件,共查处各类案件1.5万余起。[3]
三、大学生群体消费盗版态度分析
为了了解大学生群体消费盗版的态度以及原因,从而对反盗版提出有效的对策,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进行了此次有关大学生消费盗版制品的现状及态度的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
1.大学生消费盗版的现状
从调查得知,有91.4%的同学购买过盗版制品,仅有8.6%的大学生未购买过盗版制品。由此可见,在大学生群体中,消费盗版的人数是非常庞大的一个群体。在购买盗版制品的学生中,购买盗版书籍的学生达到35.8%,其次是购买盗版软件的同学,达到了13.2%;同时购买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制品、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的有18.9%;其他购买类型的占20.8%。从调查中得知,购买盗版书籍的人数是最高的,其次购买率最高的为盗版软件。
2.影响大学生消费盗版的因素
接受调查的样本中,其中购买盗版制品的女生人数占接受调查的女生人数的92.6%,购买盗版制品的男生人数占接受调查的男生人数的90.3%,男女生在消费盗版时的比例接近;月生活费800元以下的学生群体中消费盗版的比例为85.7%,月生活费800—1200元的学生群体中购买盗版的比例为97.1%,月生活费1200以上的学生群体中,购买盗版的比例为77.8%;在统计的大学生购买盗版的原因中,有83%的同学是认为价格因素是影响他们购买盗版制品的主要因素,有9.4%的同学认为购买盗版是出于习惯。
3.分析与讨论
在受调查的学生群体中,购买过盗版制品的学生比例达到91.4%,这个数据显示在大学生群体中,盗版制品的消费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其中35.8%的学生购买的是书籍类的盗版制品,13.2%的学生购买的是软件类的盗版制品,可见书籍制品的盗版率远远高于软件类制品的盗版率,产生此差异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购买盗版书的比例确实很高;第二,盗版软件免费的居多,学生不需要花钱去购买因而没有选择盗版软件。
有96.2%的同学认为消费盗版是对版权人的知识产权的一种侵害,可见在学生心中是有这种知识产权意识的,有75.5%的同学认为盗版市场有打击的必要,另有24.5%的同学认为盗版市场根本不需要打击,如果我们作为盗版的消费者都不认为盗版市场需要打击,那么当盗版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否曾经想过,有一天我们成为版权人时,是否还能容忍大家对于这种现象的纵容。
四、对我国反盗版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盗版行为之所以猖獗,在很大程度上与出版行业尤其是印刷行业的运行不规范有关,打击盗版就应当建立严格的图书印刷、发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禁止盗版图书流入市场,现在科技发展迅速,利用高科技进行盗版活动的技术不段提升,执法人员往往只对实物盗版的情况采取行动,对于在线下载这一隐蔽的形式,执法人员也难以察觉,因为下载人往往藏匿于私人住所,非常隐蔽,这种下载方式如果少量,则涉及很多人,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随便从网站上下载软件、下载歌曲、电影来观看。执法人员通常只能对大量下载的人员进行处罚,这边进入了一个“法不责众”的恶性循环中,就拿软件行业来说,很多软件开发商在公开场合严正声明支持正版,其实支持的是他的正版软件,因而他研发软件投入的很多成本,因而追求的是利润;但是这些软件开放商在开发软件的时候又何尝想过其他的软件开放商,开发一套软件需要很多辅助功能的软件,而开放商则通常用别人的盗版软件开发自己的软件,这样的现实是不容小觑的,在整个行业内都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就怎奈别人盗版自己的软件。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者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条法规实际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规定,即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此可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额。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这一规定为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带来很多不便,明知只是一种心理状态,在举证时怎么界定明知就成了一个问题,因为销售者可以以不明知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只有讲法律不断完善才能避免犯罪分子因为钻法律的漏洞而逃脱法律的制裁。[4]
(二)转变执法方式
不健全的行政体制为盗版提供了温床,在我国负责打击盗版的机构很多,有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部门一多,各部门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但是我们也都知道“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古谚,所以执法机关多了之后,往往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行政罚款是很容易的,但是想要蹲点打击“老窝”就会非常困难,因为这样行政的成本非常高,但是如果不能捣毁制假的窝点,仅仅只“风暴式”的联合打击并不能完全杜绝盗版。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第3页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工商行政管理,2011
[3]余如燕.《中国2012年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8万件》.[N].中国新闻网,2013,01.04
[4]赵志鹏,季宇.《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科学咨询,2008,21
作者简介:
党震(1987~),男,陕西延安人,西北大学2012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盗版;反盗版;知识产权
一、引言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由此可见盗版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盗版的复制者、销售者是对版权人的直接侵权人,由于法律对盗版制品购买人的责任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我国购买盗版制品供自己使用的并非违法,但是盗版制品往往品质较差,消费者在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时无法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购买盗版是一种害人害己的行为,既加速了知识产权侵权人侵权的脚步,影响了版权人的创作的动力,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的盗版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渊源
世界上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我国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真正着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条约》并于2007年6月9日在我国生效。
(二)我国打击盗版现状
国务院新闻办于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2]中新网北京1月4日电,中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4日公布的2012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数据显示,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8万件,共查处各类案件1.5万余起。[3]
三、大学生群体消费盗版态度分析
为了了解大学生群体消费盗版的态度以及原因,从而对反盗版提出有效的对策,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进行了此次有关大学生消费盗版制品的现状及态度的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
1.大学生消费盗版的现状
从调查得知,有91.4%的同学购买过盗版制品,仅有8.6%的大学生未购买过盗版制品。由此可见,在大学生群体中,消费盗版的人数是非常庞大的一个群体。在购买盗版制品的学生中,购买盗版书籍的学生达到35.8%,其次是购买盗版软件的同学,达到了13.2%;同时购买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制品、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的有18.9%;其他购买类型的占20.8%。从调查中得知,购买盗版书籍的人数是最高的,其次购买率最高的为盗版软件。
2.影响大学生消费盗版的因素
接受调查的样本中,其中购买盗版制品的女生人数占接受调查的女生人数的92.6%,购买盗版制品的男生人数占接受调查的男生人数的90.3%,男女生在消费盗版时的比例接近;月生活费800元以下的学生群体中消费盗版的比例为85.7%,月生活费800—1200元的学生群体中购买盗版的比例为97.1%,月生活费1200以上的学生群体中,购买盗版的比例为77.8%;在统计的大学生购买盗版的原因中,有83%的同学是认为价格因素是影响他们购买盗版制品的主要因素,有9.4%的同学认为购买盗版是出于习惯。
3.分析与讨论
在受调查的学生群体中,购买过盗版制品的学生比例达到91.4%,这个数据显示在大学生群体中,盗版制品的消费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其中35.8%的学生购买的是书籍类的盗版制品,13.2%的学生购买的是软件类的盗版制品,可见书籍制品的盗版率远远高于软件类制品的盗版率,产生此差异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购买盗版书的比例确实很高;第二,盗版软件免费的居多,学生不需要花钱去购买因而没有选择盗版软件。
有96.2%的同学认为消费盗版是对版权人的知识产权的一种侵害,可见在学生心中是有这种知识产权意识的,有75.5%的同学认为盗版市场有打击的必要,另有24.5%的同学认为盗版市场根本不需要打击,如果我们作为盗版的消费者都不认为盗版市场需要打击,那么当盗版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否曾经想过,有一天我们成为版权人时,是否还能容忍大家对于这种现象的纵容。
四、对我国反盗版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盗版行为之所以猖獗,在很大程度上与出版行业尤其是印刷行业的运行不规范有关,打击盗版就应当建立严格的图书印刷、发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禁止盗版图书流入市场,现在科技发展迅速,利用高科技进行盗版活动的技术不段提升,执法人员往往只对实物盗版的情况采取行动,对于在线下载这一隐蔽的形式,执法人员也难以察觉,因为下载人往往藏匿于私人住所,非常隐蔽,这种下载方式如果少量,则涉及很多人,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随便从网站上下载软件、下载歌曲、电影来观看。执法人员通常只能对大量下载的人员进行处罚,这边进入了一个“法不责众”的恶性循环中,就拿软件行业来说,很多软件开发商在公开场合严正声明支持正版,其实支持的是他的正版软件,因而他研发软件投入的很多成本,因而追求的是利润;但是这些软件开放商在开发软件的时候又何尝想过其他的软件开放商,开发一套软件需要很多辅助功能的软件,而开放商则通常用别人的盗版软件开发自己的软件,这样的现实是不容小觑的,在整个行业内都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就怎奈别人盗版自己的软件。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者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条法规实际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规定,即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此可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额。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这一规定为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带来很多不便,明知只是一种心理状态,在举证时怎么界定明知就成了一个问题,因为销售者可以以不明知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只有讲法律不断完善才能避免犯罪分子因为钻法律的漏洞而逃脱法律的制裁。[4]
(二)转变执法方式
不健全的行政体制为盗版提供了温床,在我国负责打击盗版的机构很多,有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部门一多,各部门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但是我们也都知道“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古谚,所以执法机关多了之后,往往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行政罚款是很容易的,但是想要蹲点打击“老窝”就会非常困难,因为这样行政的成本非常高,但是如果不能捣毁制假的窝点,仅仅只“风暴式”的联合打击并不能完全杜绝盗版。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第3页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工商行政管理,2011
[3]余如燕.《中国2012年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8万件》.[N].中国新闻网,2013,01.04
[4]赵志鹏,季宇.《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科学咨询,2008,21
作者简介:
党震(1987~),男,陕西延安人,西北大学2012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