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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并对如何提高民主监督效力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民主;监督;效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3-0014-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健全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而民主监督是确保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重要条件。监督效力高低则是衡量民主监督水平的重要标志,对民主制度建设有重要影响。
一、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二是致力于落实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操作程序及民主法制观念的养成等。特别是公民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联系两权的中间环节的监督权是民主政治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必备条件,我们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落实基本制度知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操作程序等,经过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探索也已有了初步的框架体系,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过渡的转型,一些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操作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突出表现在公共权力的行使运用方面。一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过分集权政体,由于缺少人民参政和议政的实质性权力,使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公共权力滥用行为更加普遍和突出;二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财富的剧增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干预,为权力行使者牟取私利,提供了空隙,侵害了人民的权利。三是贫富差距的拉大,富有阶层的高消费刺激公职人员占有财富的欲望,加剧了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权威,危及国家的民族精神、向上信念和凝聚力,阻障国民经济建设的有序运行,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竞争,侵害民众的根本利益。其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现有的监督体系的监督效力不高。如果放之任之,必然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社会运行失调,造成社会政治环境的不稳定,严重的会导致政治异化,进而危及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因此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就成为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攻治建设的重要内涵。
二、监督效力不高是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我国民主政治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实际主人,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让权力的所有者对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不仅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之一。正是依据这些原理,我们党制定了党的章程,带领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着眼于对权力制约,从依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三个方面建立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监督体系。包括执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措施也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化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实问题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督不力、“漏监”、“虚监”、监督效力不高的现象。致使公共权力滥用、人民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分析这种监管效力不高的原因,大致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监督体制不合理。考察我国的监督体制,尽管也是按照健全的民主社会监督指向要求设计的,坚持了“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原则。但是,一方面受高度集权政体的影响,使其监督在失衡状态下运行,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制约功能弱化。自上而下监督成为我国现时监督体制的主要特征。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决定了下级的主要言行事实上是对上级组织和领导人负责,上级是下级的全权领导者、管理者,也是最具权威的监督者。而绝大多数的权力所有者的民主权利往往被忽视,民主权力中的监督权虚无化;另一方面,权力监督机构实行的“以块为主、以条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其权力来源和经济来源都受到监督对象的影响和制约,严重影响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使监督的效力发生递减。这种附属性,造成监督机关难以监督同级的党政机关,而只在对下级党政机关的监督中发生作用,最终导致监督机构对于同级领导的“弱监”或“虚监”。第二,监督制度不健全。健全完备的制度法规是监督制约的依据,目前,一是监督客体(权力主体)权力运行程序和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和法规不健全、不明确、不规范,造成对一些组织和人员的越轨行为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二是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对象、范围、工作程序、途径、时效等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甚至对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者自己都不甚了了,形成监督不到位和监督权力滥用同时并存的现象;三是现有的制度法规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而忽视社会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而追惩性的制度法规在规定上也往往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空隙多、弹性大、难以把握和操作。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施行,但很少见到具有最高监督权的人大对腐败行为的纠正和制止,多是在事后履行罢免和撤职程序,这本身也是一种失职;四是对人民群众开展监督的合法权益缺少保护措施,对抵制和干扰监督的行为缺少惩戒措施,致使人民群众不敢监督。第三,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党内监督机制方面,突出表现为监督不是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负责。监督机构因受体制的影响,监督机构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置等都受同级党委的制约,因此,在监督职能运作时存在对同级党委及领导的“弱监”和对下级党委负责人的“虚监”现象。党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渠道还不畅通、方法不多、程序不规范、监督成本太高。在人大监督机制方面,突出的表现为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一切社会组织相互关系的规定,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人民代表是否能全面代表人民的利益,人大常委会如何全面表达人民代表的意愿,以及人民如何监督自己的权益的落实,都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国家重大决策、各级政府施政、公职人员用权方面如何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使其真正做到民主化、公开化,反映民意、体现人民监督还缺乏完善具体的民主程序规定。人民不能真正地、便捷地、有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所有与使用发生分离。在司法监督机制方面的表现为,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一方面实际上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普遍,对其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在舆论监督机制方面,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各舆论工具并不独立地充当发言人资格,而是代表管辖它的组织或部门,使得舆论监督大为逊色,不能起到引发其他监督的先导作用。第四,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受长期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表现为君权至上观念、等级尊卑观念、贵族特权思想、宗法观念、清官思想、草民思想的人治型政治文化沉淀于我们民族文化中,使得我国的法治传统缺乏,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不高。一方面造成部分人民群众认识不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不懂得、不敢于、不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同滥用权力的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使得部分公职人员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以致主仆关系颠倒,“为民服务”变成“为民作主”,主人无法对公仆实施有效的监督,更谈不上对不称职公仆的撤换和罢免,从而滋生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擅权滥法及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等政治腐败现象。
监督体制不合理,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是造成我国现行监督体系监督效力不高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
三、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是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委托出去的权力在正当范围和预定轨道上运行。保障监督有力、监督有效就是建立权力运行的人民监督机制,形成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又是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条件。因此根据法、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对现行的监督体系进行改革、完善,突出提高监督效力这一主题,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培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强化公仆、监督意识。要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深入持久地开展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教育。培养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清除长期积淀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人治传统因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向各种滥用权力的现象做斗争。使全体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要坚持党的领导与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没有自己的私利,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且从根本上讲,党的权力也是人民给予的,党的工作就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群众监督的根本保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以全面实现的保证。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党的制度,使党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而不是权力主体的化身。
第二,改革现行权力监督体制,强化权力制衡约束。权力制衡不是消极地限制权力的行使,而是体现权力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的科学关系和权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合理分权的前提下,权力子系统之间相互牵制和平衡,以求权力系统的最佳效能,依据“依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的原则,在坚持自上而下权力监督的同时,着眼于加强自下而下和平行制约的监督。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制。首先,要改革党内监督体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制约同级党委制度;二是要改革党的监察体制,实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使之对上级纪委和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强化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党约组织接受宪法和法律监督的体制。其次,改变监督机构的附属性,改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强化垂直领导,从根本上解决监督机构的独立监督权问题。其三,健全对监督机构的监督体制,一是要强化上级机关和同级党的组织的监督,二是建立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制约监督机关的制度。
第三,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完善监督运行机制。在理顺监督体制、制定原则性法律、法规之后还必须健全容易判断、操作性强的、完备的制度法规。一是要健全监督客体的权力运行程序和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和法规,使监督客体有章可循,监督主体判断有据;二是要明确规范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对象、范围、工作程序、途径、时效等,使监督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严格按程序办事;三是健全保障人民监督权利、惩戒干扰监督行为的制度,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四是提高党务、政务透明度,扩大监督空间,为群众直接监督创造条件。
第四,强化人民监督主体地位,提高权力监督效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委托出去的权力进行监督是权力监督的本质要求,其他形式的监督都是人民的委托,也同样受到人民的监督。因而,人民是第一监督主体,强化这一主体地位,发挥第一监督主体作用对从根本土提高监督效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首先,要强化人民对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监督机关具有组织形式的效能作用,在整个监督系统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监督机关是否依法监督对监督效力影响巨大。因此,要建立人民对监督机关的评议、质询、弹劾等监督制度,使其监督机关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要建立监督追究制,对监督机关的失监行为追究法纪责任;其次,要强化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罢免权是真正的监督权,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能否代表人民意愿,反映人民呼声,正确行使代表权力对监督效力有重要影响,因而要建立选民联名罢免更换代表制度;其三,要发挥人民政协优势,提高人民参与政务活动的水平。人民政协联系面广、群众性强,发挥人民政协作用能够使权力的行使更好的反映民意,权力受到人民更广泛的监督。因此,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上对政协要更加开放,真正提高政协的参政议政地位和水平,调动人民参与政务活动的积极性;其四,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人民利用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力,在宪法、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新闻舆论对权力进行监督是一种最直接最广泛的人民监督,要改革传统的新闻制度,使之与现代化、民主化相适应,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本文作者: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
[关键词] 民主;监督;效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3-0014-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健全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而民主监督是确保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重要条件。监督效力高低则是衡量民主监督水平的重要标志,对民主制度建设有重要影响。
一、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二是致力于落实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操作程序及民主法制观念的养成等。特别是公民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联系两权的中间环节的监督权是民主政治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必备条件,我们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落实基本制度知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操作程序等,经过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探索也已有了初步的框架体系,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过渡的转型,一些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操作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突出表现在公共权力的行使运用方面。一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过分集权政体,由于缺少人民参政和议政的实质性权力,使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公共权力滥用行为更加普遍和突出;二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财富的剧增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干预,为权力行使者牟取私利,提供了空隙,侵害了人民的权利。三是贫富差距的拉大,富有阶层的高消费刺激公职人员占有财富的欲望,加剧了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权威,危及国家的民族精神、向上信念和凝聚力,阻障国民经济建设的有序运行,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竞争,侵害民众的根本利益。其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现有的监督体系的监督效力不高。如果放之任之,必然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社会运行失调,造成社会政治环境的不稳定,严重的会导致政治异化,进而危及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因此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就成为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攻治建设的重要内涵。
二、监督效力不高是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我国民主政治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实际主人,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让权力的所有者对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不仅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之一。正是依据这些原理,我们党制定了党的章程,带领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着眼于对权力制约,从依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三个方面建立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监督体系。包括执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措施也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化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实问题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督不力、“漏监”、“虚监”、监督效力不高的现象。致使公共权力滥用、人民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分析这种监管效力不高的原因,大致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监督体制不合理。考察我国的监督体制,尽管也是按照健全的民主社会监督指向要求设计的,坚持了“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原则。但是,一方面受高度集权政体的影响,使其监督在失衡状态下运行,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制约功能弱化。自上而下监督成为我国现时监督体制的主要特征。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决定了下级的主要言行事实上是对上级组织和领导人负责,上级是下级的全权领导者、管理者,也是最具权威的监督者。而绝大多数的权力所有者的民主权利往往被忽视,民主权力中的监督权虚无化;另一方面,权力监督机构实行的“以块为主、以条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其权力来源和经济来源都受到监督对象的影响和制约,严重影响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使监督的效力发生递减。这种附属性,造成监督机关难以监督同级的党政机关,而只在对下级党政机关的监督中发生作用,最终导致监督机构对于同级领导的“弱监”或“虚监”。第二,监督制度不健全。健全完备的制度法规是监督制约的依据,目前,一是监督客体(权力主体)权力运行程序和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和法规不健全、不明确、不规范,造成对一些组织和人员的越轨行为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二是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对象、范围、工作程序、途径、时效等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甚至对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者自己都不甚了了,形成监督不到位和监督权力滥用同时并存的现象;三是现有的制度法规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而忽视社会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而追惩性的制度法规在规定上也往往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空隙多、弹性大、难以把握和操作。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施行,但很少见到具有最高监督权的人大对腐败行为的纠正和制止,多是在事后履行罢免和撤职程序,这本身也是一种失职;四是对人民群众开展监督的合法权益缺少保护措施,对抵制和干扰监督的行为缺少惩戒措施,致使人民群众不敢监督。第三,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党内监督机制方面,突出表现为监督不是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负责。监督机构因受体制的影响,监督机构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置等都受同级党委的制约,因此,在监督职能运作时存在对同级党委及领导的“弱监”和对下级党委负责人的“虚监”现象。党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渠道还不畅通、方法不多、程序不规范、监督成本太高。在人大监督机制方面,突出的表现为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一切社会组织相互关系的规定,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人民代表是否能全面代表人民的利益,人大常委会如何全面表达人民代表的意愿,以及人民如何监督自己的权益的落实,都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国家重大决策、各级政府施政、公职人员用权方面如何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使其真正做到民主化、公开化,反映民意、体现人民监督还缺乏完善具体的民主程序规定。人民不能真正地、便捷地、有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所有与使用发生分离。在司法监督机制方面的表现为,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一方面实际上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普遍,对其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在舆论监督机制方面,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影响,各舆论工具并不独立地充当发言人资格,而是代表管辖它的组织或部门,使得舆论监督大为逊色,不能起到引发其他监督的先导作用。第四,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受长期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表现为君权至上观念、等级尊卑观念、贵族特权思想、宗法观念、清官思想、草民思想的人治型政治文化沉淀于我们民族文化中,使得我国的法治传统缺乏,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不高。一方面造成部分人民群众认识不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不懂得、不敢于、不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同滥用权力的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使得部分公职人员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以致主仆关系颠倒,“为民服务”变成“为民作主”,主人无法对公仆实施有效的监督,更谈不上对不称职公仆的撤换和罢免,从而滋生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擅权滥法及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等政治腐败现象。
监督体制不合理,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是造成我国现行监督体系监督效力不高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
三、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是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委托出去的权力在正当范围和预定轨道上运行。保障监督有力、监督有效就是建立权力运行的人民监督机制,形成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又是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条件。因此根据法、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对现行的监督体系进行改革、完善,突出提高监督效力这一主题,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培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强化公仆、监督意识。要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深入持久地开展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教育。培养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清除长期积淀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人治传统因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向各种滥用权力的现象做斗争。使全体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要坚持党的领导与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没有自己的私利,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且从根本上讲,党的权力也是人民给予的,党的工作就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群众监督的根本保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以全面实现的保证。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党的制度,使党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而不是权力主体的化身。
第二,改革现行权力监督体制,强化权力制衡约束。权力制衡不是消极地限制权力的行使,而是体现权力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的科学关系和权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合理分权的前提下,权力子系统之间相互牵制和平衡,以求权力系统的最佳效能,依据“依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的原则,在坚持自上而下权力监督的同时,着眼于加强自下而下和平行制约的监督。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制。首先,要改革党内监督体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制约同级党委制度;二是要改革党的监察体制,实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使之对上级纪委和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强化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党约组织接受宪法和法律监督的体制。其次,改变监督机构的附属性,改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强化垂直领导,从根本上解决监督机构的独立监督权问题。其三,健全对监督机构的监督体制,一是要强化上级机关和同级党的组织的监督,二是建立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制约监督机关的制度。
第三,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完善监督运行机制。在理顺监督体制、制定原则性法律、法规之后还必须健全容易判断、操作性强的、完备的制度法规。一是要健全监督客体的权力运行程序和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和法规,使监督客体有章可循,监督主体判断有据;二是要明确规范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对象、范围、工作程序、途径、时效等,使监督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严格按程序办事;三是健全保障人民监督权利、惩戒干扰监督行为的制度,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四是提高党务、政务透明度,扩大监督空间,为群众直接监督创造条件。
第四,强化人民监督主体地位,提高权力监督效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委托出去的权力进行监督是权力监督的本质要求,其他形式的监督都是人民的委托,也同样受到人民的监督。因而,人民是第一监督主体,强化这一主体地位,发挥第一监督主体作用对从根本土提高监督效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首先,要强化人民对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监督机关具有组织形式的效能作用,在整个监督系统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监督机关是否依法监督对监督效力影响巨大。因此,要建立人民对监督机关的评议、质询、弹劾等监督制度,使其监督机关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要建立监督追究制,对监督机关的失监行为追究法纪责任;其次,要强化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罢免权是真正的监督权,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能否代表人民意愿,反映人民呼声,正确行使代表权力对监督效力有重要影响,因而要建立选民联名罢免更换代表制度;其三,要发挥人民政协优势,提高人民参与政务活动的水平。人民政协联系面广、群众性强,发挥人民政协作用能够使权力的行使更好的反映民意,权力受到人民更广泛的监督。因此,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上对政协要更加开放,真正提高政协的参政议政地位和水平,调动人民参与政务活动的积极性;其四,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人民利用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力,在宪法、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新闻舆论对权力进行监督是一种最直接最广泛的人民监督,要改革传统的新闻制度,使之与现代化、民主化相适应,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本文作者: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