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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所遭受的大规模侵权等挑战,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学界对这两者相结合的法理认知有待加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在理论上符合公益诉讼的运行机理,在实际中契合当下紧迫的现实需求。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责任主体是公主体与私主体共同构成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诉讼事由是侵害了一定规模的个人信息权益,诉权主体是检察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现行立法相对单薄的规定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威慑定